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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男子搭乘摩托车出车祸,向车主索赔遭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5/1/21
日常生活中,免费搭乘顺风车是亲属、好友、老乡、同学等特殊关系中存在的一种很普遍的社交行为,也被称之为“好意同乘”。但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到伤害或者死亡,顺风车主应该进行赔偿吗?这里先来看看发生在贵州的一起真实案例,家住贵州省石阡县某镇的杨某购置了一辆摩托车,平时主要方便自己出行,年12月,杨某准备前往某乡方向办事,正好同村的王某也要前往此处,于是就搭载王某一同从县城出发前往某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当杨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某处左转弯时,与直线行驶的林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杨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因伤势较重被送往贵医院治疗,直到年1月,伤情稳定医院继续治疗,至今还在治疗当中。当时石阡县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摩托车主杨某与客车驾驶员林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治疗过程中,花费巨大,其本人及家属多次和杨某及林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因损失划分和金额问题一直没有结果。年6月,王某将杨某、林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截至年6月16日产生的医疗费共计.54元。庭审中,四被告对王某受伤索赔问题均无异议,但杨某一方提出,自己在搭载王某过程中,并没有向王某收取任何报酬,属于“好意同乘”,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美德公德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那么,杨某提出的辩解是否合理呢?“好意同乘”车主是否能够免责?其实在法律上来说,这还真是一个真空地带。因为没有责任认定标准,往往发生事故后只能根据交通责任认定,再按照相应的民事责任来进行判罚。一般法庭上认定“好意同乘”往往具有这样几种特征,一是搭乘的车辆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二是搭乘的车辆保有人、搭乘者不是为同一目的而行,三是必须是顺路打车,最后必须是免费搭乘。本案中杨某以“没有收取车费”为由提出辩解也是合理合法的。“好意同乘”出现交通事故处理一般会比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主要依据。一般是肇事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如果事故是由搭乘车辆车主违章引发,车主应当负全责。如果是第三方引起的,则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而在很多案例实践中,搭乘者往往是找搭乘车辆的车主进行索赔。本案中杨某无偿搭载王某,且是出于自己的目的而非王某的目的行驶,毫无疑问是“好意同乘”,是一种方便他人的良好社会交往关系,应当鼓励和提倡,杨某提出的辩解在理性范围之内,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应当酌情予以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搭乘杨某家属的车辆,杨某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属于“好意同乘”,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样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在搭乘过程中并未佩戴安全头盔,存在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杨某的责任,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林某驾驶的车辆系某运输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林某驾驶该车系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应该由某运输公司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划分上,法院结合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杨某承担王某损失30%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王某损失5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20%责任。王某所受损失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根据各自应承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据石阡县法院年8月3日消息,该案在核减杨某已支付的3.7万元、某运输公司支付的1万元医疗费以及交强险赔付金后,依法判决各被告依据比例赔偿王某具体损失金额,同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好意同乘”是一种美德,出现事故后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车主赔偿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全部责任,所以在免费搭载他人的时候还是要结合车辆性能、路况以及搭乘者的身体状况等,最重要的是要尽到相应的安全驾驶和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好心办坏事,受伤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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