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注销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在年11月30日前被东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扣和纠违的以下车辆进行告知,请当事人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东阳市迎宾大道66号)接受处理,逾期将对车辆依法处置。
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浙G、浙GJY、浙G24N06、浙G1E0T8、浙GQ0N42、浙GE、浙B60JF0、浙G2X1T0、闽GPM、浙BX7P93、贵G、浙GNY、浙CV09T1、浙G0JT80、浙G5G5L9、浙GBU、浙G9C0N8、赣CW、浙A09B02、浙G,无号牌1辆。共计车辆21辆。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浙GMU、浙G、苏LRL、鲁QBE、浙GH、浙AZB、浙GHU、浙GXL、赣C4MA32。无号牌53辆。共计车辆62辆。
东阳市公安局
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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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阳政务网
编辑:蒋智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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