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经济学者对于消费税改革的相关研究有哪些?本文将阐述个人观点。
1.消费税改革的相关研究
国外学者主要研究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发挥状况。ThomasHobbes提出了消费税在征税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并指出了消费税公平取决于消费平等,而不是收入均等,可以按照个人的实际消费平等课税,减少奢侈型消费行为,进而调节消费结构。经济学者认为消费税是对最终消费品所投入的劳动和费用综合征税,应由税务机关一次性征收。为鼓励出口,对于出口商品不征消费税,并分析了现存消费税税目的不合理性,应扩大消费税税目。
AdamSmith提出对高档商品征税时税负容易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承担了最终的税负,所以商品价格上涨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力,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然而对于税负不易转嫁的生活必需品,生产者承担大部分税负,会影响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而制约制造业的发展。DavidRicardo认为赋税落在资本上会减少国家生产,赋税落在收入上则有利于人们减少奢侈品消费行为,建议征收奢侈品消费税。JohnStuartMill认为消费可以分为生产性消费和非生产性消费,通过分析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优缺点,提出了应该对酒、奢侈品和进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这些商品课征重税可以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
Kenkel通过数据测算得出消费税的税后净值应该小于最优税收,并发现对酒征收消费税后,降低了人们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酒的购买量。因此,如果对酒驾的行政处罚过于严厉,将会导致酒消费税最优税率大幅下降。Atkison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还不完善,征收消费税可以优化税制结构,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同时可以筹集大量税收收入,并实现对部分商品“寓禁于征”的效果。Clements认为对烟酒类商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会引发烟酒类商品价格过快上涨,从而抑制烟酒类行业的发展。Chaloupka认为对烟酒商品征税,会有效引导居民的消费行为,居民会大量减少对此类商品的消费。
Sajjad通过构建动态面板模型研究发现,卷烟零售价格中含有的税收每提高20%,人们的吸烟率将会从16%下降到10.6%,会延长很多人的生命,在此期间消费者消费香烟的行为将会创造2.7亿美元税收,也会大额减少与吸烟有关的医疗开支,金额达到亿元。
Wagenaar认为可以通过提高酒类商品的消费税税率,促使酒类商品的价格上涨,减少人们对酒类商品的消费,从而减少公共医疗支出中用于酒类疾病的开销。王金霞认为生产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在地区间的分布是不均衡的,不具有地方税的地域性,因此其不适合直接划归地方,将消费税调整为共享税不仅解决了央地间的纵向财政失衡问题,使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更为匹配,提高了地方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郑日晟认为对于消费税收入归属的问题,我国不宜采用一刀切方式,要么采取中央税模式要么采取地方税模式,而是应该采用共享税模式,在此基础上,未来的消费税改革还应有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保证消费税收入分享后调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刘磊通过分析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发现现行消费税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根据消费税的税种属性,消费税收入应该在央地间共享,具体的分享办法为:消费税税款基数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增量部分下划地方,基数税款由中央财政统一核定。郝晓薇认为消费税收入分享后,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降低地方财政赤字,在实际改革中还应考虑以下几点:调整征税范围、提高零售阶段征税的征税技术以及科学划分央地间的分配比例。
陆成林认为消费税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将消费税实行共享,提出在没有调整消费税税目前,消费税收入在央地间划分时,大部分收入应继续分配中央,并充分解决好地区间的收入失衡问题。随着消费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应该根据发展需要逐步提高地方分享比例,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樊轶侠认为对小汽车征收消费税时,可以借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办法,让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在零售阶段代为征收;卷烟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税,除卷烟外的其他烟草商品应继续在生产环节征收。李晶提出应以消费税的不同目标为依据设置每种税目的征税环节,为了实现征税的效率目标,烟酒、成品油等产品的征税环节不变,其他应税消费品在零售阶段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以更好地实现筹集税收收入和调节消费结构、产业结构的目标。
张学诞认为征税环节的后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应一次性调整所有应税品的征税环节,应该考虑消费税各税目的特性和我国现在的征管水平,逐步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最终使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调整为零售阶段,不仅为国家提供稳定的税收收入,而且强化了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消费结构的调节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李梦娟认为现行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弱化了人们的税收感知度,若在零售环节征税会让消费者详细了解自身所承担的税负,从而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引导,促使消费者理性消费。
罗克关认为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调整,会引导地方政府改善投资环境,促使地方认真估算经济收益与外部成本能否抵消,从而带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苏国灿选取了消费税中的主要税目:烟、酒和成品油,通过运用模型模拟了每个税目最优税率,对烟酒和成品油在批发零售环节征税,不仅增加了消费税收入,而且抑制了居民对烟酒等商品的消费,有效调节了居民的消费结构。谷成认为如果为了缓解年分税制改革后央地间财政关系的矛盾问题,可以将消费税下划地方,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各地区应税消费品生产能力不同而引发的税负输出问题。
刘杨研究了酒和小汽车征收消费税后的相应影响,认为并不是所有税目都应该后移征税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需要就不同税目的税源差异及收入占比进行分析,并设计相应的课税环节和收入归属。林颖以营改增为研究背景,分析了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时税收收入较为稳定,并从消费税的税种属性论证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并成为地方主体税的可行性,同时设计了消费税改革的制度方案。孟莹莹通过数理模型分析证实了经过相应地改革,消费税应该下划地方,这样既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降低地方财政赤字,又可以解决地区间横向财政失衡问题。
李建军测算了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时各省的消费税收入情况,发现消费税收入横向分布较为均衡,零售环节消费税可以逐步培育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他认为消费税划归地方后其收入可以由省级政府专享,强化消费税调控功能。分税制改革的二十多年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矛盾日益凸显,央地间事权与财权财力越来越不匹配,尤其是营改增之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新主体税种的选择是各界讨论的重点,营改增为消费税的重新定位提供了契机。
消费税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发挥其特有的调控功能,但消费税收入由中央政府集中支配时,地方政府因没有消费税的财力支配权,可能会影响消费税调控功能的发挥。消费税的财权下划地方,能够提高地方征税和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从而促使消费税发挥税制设计里应有的调控功能。
因此,本文在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详细介绍消费税的调控功能,通过测算相关指标对消费税的功能进行评价,分析其成因,从消费税收入划归地方能够增加地方财力、调动地方改善投资环境的积极性及激发地方政府改善居民消费环境的活力等方面分析消费税功能强化的路径,并实证分析消费税下划地方后对调整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影响,根据实证结果得出相应的结论与建议,为以后消费税的改革提供相应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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