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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偷车时被车主撞伤,起诉车主索赔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4/8/30

苏东坡曾经说过:“人情有所不能忍者,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为勇......”

在苏东坡看来,受到了侮辱立即激烈反抗,那是有勇无谋之人的做法;

能成大事的豪杰,无故遭到他人的侮辱挑衅往往可以保持淡定,能忍常人所不能忍。

但苏东坡忘了这天底下大部分人都只是普通人,只想过好平凡的日子,自己的权益遭到他人侵害,一味容忍算怎么回事儿?难道为了维持高手豪杰的风范,就连正当防卫都不许了吗?

比方说遇到了小偷,自己的财物被偷走了,正常人的反应不会是站在原地微笑,自我催眠说算了算了,“退一步海阔天空”,就当自己送给他,做了件好事,而是会立即追赶小偷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但是,追赶小偷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比如小偷因此而受伤、猝死之类的,这种情形下,追赶者是否需要为此担责呢?

引《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至于追小偷导致其受伤甚至死亡需不需要担责,不能一言以蔽之,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几年前,湖南就发生过一例“小偷偷车被车主撞伤后起诉车主索赔”的案子,非常地典型。

年4月29日晚,家住湖南岳阳的徐先生发现自家放一楼的摩托车不见了,他立即报了警,又开着小车出去四处寻找看能不能碰运气找到那个偷车贼,没想到在一个加油站附近他还真发现了自家摩托车,不过此时摩托车正被男子付某骑着,显然,这人就是偷车贼。

徐先生开着车靠近了付某,摇下车窗对他大喊:“把我车子留下来!别跑!我已经报警了!”没想到,付某见车主这么快找到自己,非但没乖乖停下把摩托车还给徐先生,反而加速往前开溜,徐先生一看,给气得不行,也一脚油门追上去,一场“摩托车保卫战”就这么打响了。

追了半晌车开到了偏僻的乡村道路,付某还是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徐先生自然也依旧穷追不舍,双方车速都越来越快,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

原来乡间光线较暗,付某为了摆脱徐先生的追赶开得极快,没注意到前面有个大转弯,到面前发现不对便一个急刹车,徐先生猝不及防,也赶紧跟着踩刹车,但当时车速较快,双方距离也比较近,小车还是撞到了摩托车车尾,徐先生的车随即翻到了路边田里,摩托车上的付某也被颠落了地。

徐先生因为系了安全带倒没受伤,付某躺在地上,似乎受了伤。徐先生见状吓了一跳,赶快报警,警方到场后很快便将付某带走了,经调查付某原来是一个盗窃团伙的成员,他和其同伙在岳阳市境内盗窃了总价值3万多元的7辆摩托车,徐先生是最后的受害者,付某也没想到这个车主如此执着,居然为追小偷开车上阵。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年付某因多次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获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徐先生的摩托车物归原主。

本来以为事情到这就完了,没想到年付某刚出狱就把徐先生告上法庭,因为徐先生当年开车追赶撞伤了他,经交警现场调查定为一场交通事故,付某负次要责任徐先生负主要责任。只是徐先生觉得这事不能以普通交通事故定性,因为自己是在追小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属正当防卫,他不肯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签字。

那边付某因为被撞伤就医花了一些钱,当年跟徐先生索要医疗费,徐先生没有给,因此他出狱后便起诉了徐先生。付某表示,自己被徐先生的车撞伤后住院花了几十万,家里至今欠债没还清,既然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徐先生,那么徐先生就应该为自己撞伤他而担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0万余元。

徐先生得知付某状告自己肺都快气炸了,虽然他的车有保险,就算真要赔,本人也不用赔太多,可他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经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傅某盗窃在先,徐先生为维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追赶在后,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徐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没有保持适当车距和车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承担10%责任,判保险公司赔偿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徐先生个人赔1千余元。

虽然自己只需要掏1千多块钱,但徐先生还是很不服气,他为此上诉到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先生的辩护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是正常行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意外事件,但徐先生当时是为了追回摩托车才开车追赶付某的,这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区别于普通的交通事故。

正巧,付某也是要上诉,因为他觉得一审判决的赔偿太少了,徐先生的责任比例也太少了。

据了解,付某当时被车撞后构成十级伤残(轻伤,伤残等级分为1级至10级,最低为10级,最高为1级)。

如果当成普通交通事故看待,那徐先生撞伤付某然后付某索赔就是一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但如果把徐先生追赶付某逼停车辆定性为正当防卫,且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话,付某起诉索赔就是健康权纠纷,而徐先生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徐先生找到付某的时候,付某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了,但车子还在他手中,他对徐先生财产权的侵害也在持续进行,这种情况下徐先生开车追赶试图索回摩托车,意外致付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目的是为制止犯罪追回财产,并没有为报复恶意伤害付某,应定为正当防卫。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徐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徐先生不需要对付某进行赔偿,付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和各项费用均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一线之隔。要求一般人在那种追小偷的情景下既时刻保证距离安全防止小偷因此受伤,又能成功追回财物,未免过于严苛。

徐先生发现付某急刹自己也随之急刹,并没有趁机故意碾压付某报复之类恶性行为,二审的判决公平正义,不仅为徐先生主持了公道,也是在鼓励所有人敢于制止违法犯罪,敢于正当防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大众心中的正义,引导社会价值观朝一个良性方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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