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病危女子转运北京急救,车行途中身亡”事件逝者母亲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已收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7月19日下达的民事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对于患者刘丽丽的死亡,转运车辆所属的仁康急救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4万余元;吉医院(下文简称吉大一院)因对转运车辆未尽监管义务等,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年7月29日,32岁的刘丽丽因风湿病发作,前往吉大一院就诊。入院7天后,刘丽丽病情危重,医生医院治疗。然而,乘上写有“吉医院”字样、收费1.3万元的“救护车”后,刘丽丽还未到北京,就失去了生命。令张女士无法释怀的是,女儿搭乘的“救护车”当时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承担了转运重症患者的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张女士认为,吉大一院在刘丽丽住院期间,为其使用了过敏史药物头孢吡肟,她怀疑因此导致了女儿病情恶化。而根据一审判决,由于4家专业鉴定机构均以“缺乏尸检报告”等原因退卷,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吉大一院的医疗行为侵权。无资质转运车所属公司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家属决定带医院治疗后,有自称吉医院救护车工作人员的人进入病房告诉他们,外面找的车都是“黑车”,劝他们搭乘吉医院“自己的救护车”。地图显示,从吉医院医院,有多公里,大约需要11至12小时车程。张女士表示,当时,那辆车外观看上去就是救护车,写有“吉医院”字样,车头有“急救”二字,医院的救护车,并向“救护车”工作人员的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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