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健康问题可能会让员工不得不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治疗。然而,当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这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那么,当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基本案情
年8月2日,黎某入职A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年3月9日,黎某因腿部骨折病休4个月。年7月10日,黎某回到A公司上班,向公司提出因车间操作工作需长时间站立,自己腿部受伤了,无法从事该工作,请求公司调整工作岗位。
A公司则认为黎某不愿从事原岗位是不服从工作安排,于7月11日向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黎某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工作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黎某对此不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黎某的工作年限,其医疗期已满,其不能从事原工作,A公司应另行安排工作,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黎某支付赔偿金。
经过仲裁委释法说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根据黎某的工作年限,其应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同意其病休4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黎某回公司上班时属于医疗期已满,他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A公司应另行安排黎某工作。若黎某仍不能从事新工作,A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黎某或者额外支付黎某一个月工资后,与黎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A公司在黎某反映不能从事原工作后,没有另行为其安排工作,而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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