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药了!
全国首个潜在治疗新冠肺炎药物获批上市!
据中国证券报消息,2月15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法维拉韦”(原名“法匹拉韦”)正式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这是在疫情期间全国第一个批准上市的对新冠肺炎具有潜在疗效的药物,预计将对疫情防治发挥重要作用。
科技部生物中心主任张新民2月15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法匹拉韦的临床试验初步显示了较明显的疗效和较低的不良反应。
首个获批生产药物
记者获悉,国家药监局下发给海正药业的药品注册批件显示,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经审查,本品基本符合药品审批的有关规定,附条件批准生产本品,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本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药品通用名法维拉韦片,又称法匹拉韦片,属化学药品3类。
“法维拉韦”是一种新型广谱抗RNA病毒药物,而新冠病毒属于RNA单链病毒。法维拉韦最早由日本富山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研发,并于年8月18日进行了最早的化合物专利申请。该药物于年3月在日本批准上市,用于甲型、乙型流感的抗病毒治疗。
由于其特定的作用机制,能有效抑制埃博拉病毒、黄热病(yellowfever)病毒、基孔肯雅病毒(chikungunya)、诺如病毒(norovirus)。最新的一项研究表明,在体外细胞系实验中,其对新冠病毒的EC50达到61.88μM。
年6月,海正药业与日本富山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签订了化合物专利独家授权协议。海正负责在中国的研发、制造、销售含法匹拉韦的抗流感病毒药物。
医院此前的体外活性试验数据,法维拉韦能够有效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细胞病毒核酸载量,能够有效抑制病毒基因组的复制。在所有受试浓度下,法维拉韦均未改变细胞活力,即对细胞均无毒性作用。
初步显示较明显疗效和较低不良反应
2月15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生物中心主任张新民称,科研公关组在多轮筛选的基础上,聚焦到磷酸氯喹、伦地西韦(瑞德西韦)、法匹拉韦等少数药物,先后开展了临床试验。目前部分药物已初步显示出良好的临床疗效。其中,法匹拉韦的临床试验入组患者达到70例(含对照组),初步显示了较明显的疗效和较低的不良反应。在治疗后第3到4天,用药组的病毒核酸转阴率显著高于对照组。
同时,在深圳开展的临床试验表明,经接受“法维拉韦”治疗的新冠肺炎患者已初步显示了较明显的疗效和较低的不良反应。医院2月14日对外宣布,由国家感染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医院(南方医院)发起的“法维拉韦”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临床试验取得可喜成效。从目前已入组情况看,法维拉韦安全有效,建议扩大规模在临床应用。
关于非新冠医院的公告
为做好疫情期间非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特别是满足慢性重症患者、孕产妇、儿童、血液透析患者的医疗需求,现将我市部分接诊非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医院汉口院区:非新冠肺炎患者普通门诊、急诊
医院南京路院区:非新冠肺炎血液透析患者
医院:非新冠肺炎血液透析患者
医院首义院区:非新冠肺炎血液透析患者、烧伤患者
医院:非新冠肺炎孕产妇、儿童患者
医院:非新冠肺炎心脑血管、高血压、糖尿病重症患者门诊
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
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第13号)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切断传播链、降低感染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公共场所关闭管理。市内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含影剧院、游艺厅、网吧、棋牌室、音乐厅、游泳馆、健身房、美容院、培训机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暂不开放;所有宗教场所暂停对外开放。
二、严格公共场所开放管理。必须开放的公共场所实行扫码入出管理。旅馆、酒店、超市(商场)、农(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要建立每日健康监测制度,进入人员必须测体温、戴口罩,保持一定间距,做好自我防护,不戴口罩者一律不得入内。一旦发现体温异常者应按规定送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登记、信息上报、环境消毒等防控工作。
三、实行零售药店购药登记制度。购买咳嗽、退烧等药品人员,必须填写身份证号码、本人联系方式及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详细住址等信息,药店应当登记并上报。
四、严格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加强公共场所室内通风、换气,采用自然通风,保证空气流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要关闭回风通道,保证全新风运行,并按要求定期做好清洁、消毒。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定时对室内区域、公用设施尤其是电梯、门把手、水龙头等物品进行清洁和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人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五、严格公共场所疫情处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公共场所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采取预约服务、限额管理等措施减少经营场所人群聚集,不戴口罩的顾客一律不得入内。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触犯刑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7号)》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公开予以曝光。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年2月16日
17日起,武汉青山区商超只接受团购
每户建购买群
2月16日晚获悉,从17日起,武汉市青山区内所有大中超市及商业门店将只接受团购客户,不再对个人销售生活物资,营业时间为10时至17时。
青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介绍,此举是为坚决阻断疫情扩散采取的管控措施。
为保障居民生活物资需要,青山区各街道将组织社区、物业,以楼栋或院落为单位,按每户左右建立购买群。
每个购买群由1名社区工作人员、1名物业工作人员和若干名居民志愿者作为管理员,负责收集群内居民购买需求并代收货款,汇总后反馈给结对商超。各商超将商品打包整理后,社区组织车辆集中取回货物。居民分时分段到指定地点取回货物,每户家庭只允许1人取货。
社区里的孤寡老人、隔离病人、其他病患、残疾或行动不便人员,由社区进行帮扶购买,并送菜上门。家庭所需药品由社区收集信息后到药店集中购买。各社区被分配的捐赠蔬菜优先发放至困难家庭。
产销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可判无期!
近日,新冠肺炎疫情牵动不少人的心,口罩不仅成为必需品,更是断销品。而有人却瞄准了“商机”,大发不义之财。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会涉嫌哪些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指出,对于利用疫情期间人们的恐慌和市场的需求,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卖出天价口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这些和口罩有关的套路请注意
在微博热搜榜上,时常能看到关于假口罩的消息↓
各地接连有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
或没有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
这些问题口罩,在生产出来后被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怎么分辨买到的口罩是真是假?
据
人民日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强调要紧盯“问题口罩”,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消费者购买医用口罩,想知道企业生产信息、批准文号等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3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