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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3/4/29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刘云涛 https://jbk.familydoctor.com.cn/bjbdfyy_ys_1515/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各地落实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现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救助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本指南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法规政策,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提出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也可作为其他突发传染病防控期间的参照要求。

相关托养机构和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设立的承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场所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流程

(一)求助接待。

1.身体检视。对所有入站、在站人员进行身体检视和登记工作,凡进站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未经身体检视一律不许入站。求助人员发热者,尤其是伴有乏力、干咳等症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按其规定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置,同时上报主管民政部门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求助人员来站的,如有以上症状应由护送的部门联系医疗机构接诊或转送至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安置点、隔离点。

2.询问交流。询问求助人员来站前的14天期间内,是否有疫区接触史或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接触史,以及两周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停留情况,并通过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核实,在《求助登记表》上登记录入,发现求助人员有疫区接触史的应立即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按其规定的措施处置,同时上报主管民政部门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3.健康宣教。在求助接待大厅和救助场所内外显著位置,采用视频滚动播放、张贴宣传画、印刷小册子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宣传教育。

(二)安检登记。

4.安全检查。救助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求助人员安全检查工作,求助人员佩戴、使用过的口罩,应在进入受助区域之前按照感染物或医疗废弃物处理,放置于指定容器,由救助管理机构在其进入受助区域前为其更换口罩、冲洗身体及更换衣物。

5.物品管理。求助人员的所有随身携带物品不得带入受助区域,统一交由救助管理机构消毒后保管。求助人员携带的口罩等医疗防护类物品可由其本人保管、使用。

6.身份甄别。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对户籍地或住所地在疫区,因流出地或流入地人民政府封闭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或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无法返乡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求助人员,经主管民政部门批准,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救助能力,适当放宽救助范围,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对以感染、患病为由,拒不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安排,强行索要现金、乘车凭证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置。

7.不予救助。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接受体温测量,拒绝回答救助管理机构有关疫区接触史询问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不予救助并按照规定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三)站内防控。

8.救助期限。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可以放宽到14天,受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情况继续延长救助期限。

9.入站观察。对新入站人员安排在与其他受助人员分开的观察区域食宿。观察期间每日测量体温不少于2次,观察期间使用的口罩、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按传染物品消毒处置。观察期间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按其规定的措施处置,同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观察期间,体征正常、要求自行离站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采取的紧急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观察14天后体征正常、仍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的,应转入相关受助人员区域。

10.封闭管理。救助管理机构实施封闭式分区域管理,除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的市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员外,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在站受助人员的住宿、活动场所应与疫情期间设置的观察、隔离区域相对分离。受助人员严格实行分餐制,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需要喂饭的特殊照护人员,工作人员护理前应用消毒洗手液对手消毒并佩戴口罩。

11.在站隔离。站内受助人员每日测量体温不少于2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应立即对其和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隔离,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按其规定的措施处置,同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12.暂停送返。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暂停受助人员送返工作,确有必要送返的,应提前沟通并进行体检,由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备。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助人员,观察期满14天无异常情况,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要将受助人员信息通报其自述离站后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并报告同级民政部门;无法联系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的,由同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通报流入地民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暂停送返措施待卫生防疫部门解除疫情警报和防控措施后同步解除。

13.街面救助。应发挥当地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作用,协同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力度,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减少其暴露感染和感染后传染他人风险。对经有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劝导后不愿进站受助、自身有固定住处的,在做好跟踪劝导救助的同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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