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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涉及特种设备清单,购置和安装应具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4/8/10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医疗机构涉及的特种设备清单如下:

A.1锅炉

A.1.1用于消毒的承压蒸汽锅炉

A.1.2用于采暖的承压热水锅炉

A.2压力容器

A.2.1固定式压力容器(如:储气罐、过滤器、低温液氧储罐、灭菌锅、消毒柜、蒸煮锅等)

A.2.2气瓶(如:氧气瓶、氮气瓶、空气瓶、低温绝热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

A.2.3氧舱(如:医用氧气加压氧舱、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氧舱

A.3压力管道

A.3.1工业管道(如:氧气、氮气、蒸汽管道、高温(超过标准沸点)热水管道等)

A.3.2公用管道(如:燃气管道、热力管道)

压力管道

A.4电梯

A.4.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如: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或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A.4.2液压驱动电梯(如:液压乘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

A.4.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A.4.4其他类型电梯(如:杂物电梯)

A.5起重机械

A.5.1门式起重机(如: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A.5.2机械式停车设备

A.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A.6.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对于一些在《特种设备目录》适用范围以外的设备,可参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适用范围内的安全附件随设备进行管理,不再单独列出。

附:

一、购置

1医疗机构应当购置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不得购置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不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等)应具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3医用氧舱的生产单位除应满足要求外,还应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所生产销售的医用氧舱产品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4医疗机构购置进口特种设备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许可证、设计文件、出厂资料、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或型式试验证书。

5医疗机构购置的进口特种设备,应要求供应方提供中文版的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文件。

二、安装

1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

2医疗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办理安装监督检验手续。

3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竣工后,于三十日内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及时存档。

4医用氧舱安装调试完成后,医疗机构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完成试运行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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