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7日讯(记者虢灿)车子借给别人开却出了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赔偿问题谈不拢,伤者把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索赔。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永州人王红把小车借给了李华开,年9月的一天,李华开着车,沿永州市湘江东路从冷水滩往零陵方向行驶,通过湘江东路永州大道路口时,与一台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医院,摩托车司机刘武多处肋骨骨折,另一人受伤较轻。医院住了两个多月院,保险公司支付了1.8万元医疗费用,李华支付了约3.2万元。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李华驾驶证状态正常,小车的交强险和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险期内。但刘武的损失谁来承担几方一直没能谈拢。刘武把李华及车主王红、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索赔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多元。对此,李华称愿意承担刘武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和鉴定费、诉讼费。经鉴定,刘武未来还将需要元左右后续治疗费用,以及约1.2万元的取内固定费用。法院审理认为,王红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或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车主王红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华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王红为事故车辆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都在保险期间内。经法院认定,刘武的损失共计约10万元,其中一千多元鉴定费用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李华赔偿,除去李华和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刘武其他损失共计约5万元,应该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李华支付了约3.2万元医疗费用,除去他主动愿意承担的10%,余下的约2.7万元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李华支付。据此,法院判决,李华向刘武支付元鉴定费用,保险公司向刘武支付赔偿金约5万元,保险公司支付李华垫付的医疗费用约2.7万元,驳回刘武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责编:吴岱霞][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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