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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直通车好心搭载他人,发生事故要担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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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好心搭载他人,发生事故要担责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七》

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是一种美德,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会让人“搭便车”。但一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要不要承担责任呢?邓某与谷某是多年的老朋友。某日上午,邓某骑摩托车去镇上收取快递。谷某经过邓某同意,在没有给邓某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搭乘邓某的摩托车前往镇上游玩。返程途中,邓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白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刮蹭,造成邓某、谷某受伤及邓某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医院治疗。在谷某治疗期间,邓某先后代其支付医疗费元。后因谷某未将该款项返还给邓某,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某返还元。谷某认为,其与邓某存在客运合同关系,邓某在运输途中违约并导致其受伤住院,应赔偿其医疗费,故不应将元返还给邓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与邓某均认同双方之间是朋友关系,邓某用自己的摩托车搭载谷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且无证据显示邓某搭载谷某之前双方曾进行协商并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双方没有设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故谷某与邓某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邓某无偿搭载谷某的行为,应属于“好意同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

因邓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没有事故责任,造成谷某人身损害的原因是案外人白某的侵权行为,故谷某不能基于侵权关系追究邓某的责任,因此,谷某应向邓某返还元款项。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谷某返还元给邓某。

通常,在法学理论上把“搭便车”的行为称为“好意同乘”,车主即“好意人”或“施惠人”,免费乘车人即为“同乘人”。构成好意同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要件:其一,机动车驾驶人并非因搭乘人的目的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驾驶人自己的目的,或两者为同一目的;其二,搭乘人搭乘机动车须为无偿,如有偿乘坐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其三,搭乘人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而搭乘。

好意同乘是一种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的体现,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基于道德互助产生的情谊行为,施惠人并非为追求报酬,搭乘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该行为不具有契约性,非民事合同行为,其本身应属道德调整的范畴。然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便引发侵权之债,应受到法律调整,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即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这样既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权益免遭侵害。因此,如果驾驶人对搭乘人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观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没有过错的,可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白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同乘驾驶人邓某不存在过错且不负事故责任,故其对谷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谷某应对邓某先行垫付的治疗费用予以返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好意同乘是值得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出现事故后,施惠人就绝对无需对搭乘人承担责任,无偿搭车不是免责的法定理由。法院即便认定是好意搭乘,也会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责任。因此,同意他人搭乘的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确保被搭乘人员安全,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董文杰凌永芳邹方筱

编辑:邹方筱

审核:陈东阳李琼宇

责编:邱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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