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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立法小切口回应民生大关切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2/10/11

特邀嘉宾

陈志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顾建军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

张金宏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小切口”“小快灵”方式,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聚焦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我省实践经验,对院前医疗急救中心设置、急救站(点)布局、救护车配备、急救从业人员履职等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做全方位的解读。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张金宏: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承担着患者院前急救转送、突发事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等任务。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还承担新冠病毒感染、疑似感染者、发热等患者的转运任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发展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在“十二五”、“十三五”期间,连续制定实施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目前,所有设区市全部建成“独立型”急救中心。“十三五”期间,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累计出救量达.52万次,救治.92万人次。3分钟出车率达92.88%,平均急救反应时间由“十二五”末的14.01分钟缩短至12.61分钟。但是,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也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例如,相关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强化,急救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涉农地区急救站(点)尚未实现全覆盖,经费保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公共事件救援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同时,我省是国家航空医疗救护联合、互联网+院前医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定位的试点省份,在构建水陆空立体化医疗急救体系、院前急救呼叫精准定位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提炼固化。此外,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对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设施建设、服务规范、车辆配备管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需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立法加以补充细化。

问:急救中心是院前医疗急救的重要载体,更好地履行救援指挥调度等职能至关重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陈志红:为了建立健全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条例对急救中心的设置和职能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设置省急救中心,履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质量控制、能力培训、信息平台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职责;设区的市、县(市)独立设置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职责。县(市)未独立设置急救中心的,由设区的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相应职责。要求急救中心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急救中心设置与院前医疗急救需求相适应的呼叫线路,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接收呼叫电话和文字信息,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要求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点)的待命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此外,为了解决实践中急救中心有时无法确定急救呼叫人员位置信息的难题,保障急救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还规定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通信网络畅通,并提供急救呼叫人员位置信息等服务。

问:急救站(点)的布局规划直接关乎急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顾建军:急救站(点)是具体负责日常急救工作的前沿阵地,其布局规划直接关系到急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尤其对事故易发多发领域而言,布局科学的急救站(点)越靠近事故现场,越能够有效缩短救援时间,挽救更多生命。为此,条例在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要求中明确“急救站(点)布局合理”,并规定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应急救援需要、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明确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急救站(点)应当严格执行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公布的急救站(点)设置和配置标准。

问:为了保障救护车更好履行急救任务,条例对其配备、管理和权利等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陈志红:条例专门对救护车的属性作了界定,明确救护车是指符合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业务车辆,不属于一般公务用车范围。在配备方面,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配备救护车。在管理和使用方面,规定救护车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和专用标识图案,并安装相关设施设备。要求急救站(点)对救护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消毒,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卫生。明确实行专车专用,禁止动用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以外的活动。在权利方面,规定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享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免交路桥通行费和停车费等权利。同时,还要求其他车辆和行人在遇到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可以将阻碍通行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外,为了提高急救效率,条例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者利用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开展院前医疗急救。

问:院前医疗急救要求以最快速度抢救生命,这就对规范和保障急救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张金宏:为了规范急救从业人员依法履职,条例对急救从业人员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急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明确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车,尽快到达急救现场,立即对患者进行检查,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规范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转运过程中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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