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1月27日),西安市鄠邑区、周至县分别公布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西安市鄠邑区
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
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缩短重污染天气时长,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报请区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区相关区域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年12月1日(周二)至年11月12日(周五),工作日早7:00—晚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以鄠邑区城区为中心,向东扩展至南北七号路(大庞路)以西,向南扩展至东西六号路(余禹路)以北,向西扩展至南北四号路(渭天路)以东,向北扩展至东西四号路(正小路)以南。
鄠邑区常态化限行区域图
三、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上述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六、公安交管、资源规划、交通、城管、地铁、城投、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深化城市智慧交通体系建设,不断优化道路的规划和设置,进一步提高公交、出租运力及服务水平;加快慢行交通体系建设,科学设置非机动车及行人通道,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全面提升城市交通科学管理能力;全力做好突发情况、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应急保障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监测,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监督检测和执法工作,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机动车禁(限)行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和空气污染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通限行管理的区域、时段和规则,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
西安市鄠邑区交通运输局
年11月26日
西安市周至县
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
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缓解我县交通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县相关区域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年11月30日(周一)至年12月31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县城环沙路(含)以西、环城南路(不含)以北、石桥路(不含)以东、环城北路(不含)以南。
三、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上述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和营运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运钞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和交通事故勘察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八)持有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县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七、交通运输局要优化公交线网布局,提高公交运力和服务水平,解决和创新市民喜爱的绿色出行方式,最大限度满足市民需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环境指数的实时监测,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做好高污染车辆及冒黑烟车辆的集中整治。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努力提高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公交优先通行。同时,保障公共自行车等绿色低碳交通出行的便捷。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机动车禁(限)行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周至县交通运输局、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空气污染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通限行管理的区域、时段和尾号限行规则,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特此通告
年11月26日
来源:鄠邑宣传、今日周至
编辑:赵泽元
责任编辑:刘云鹏
审核:马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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