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相关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二)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涉及财政、土地、价格、融资等方面的建议,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行政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管理维护工作。管理超限运输、涉路工程和收费公路相关事项,指导公路养护、路政、运营服务等工作。承担公路统筹调度、路网监测工作。承办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相关工作。
(四)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造价定额、招投标、从业资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跨省跨盟市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运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监督指导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管理。指导航道、港口、码头养护,指导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管理。
(六)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分析相关路网运行情况,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调控自治区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七)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案件调查和跨行政区域执法,承办指定管辖案件。
(八)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保节能、污染防治工作。
(九)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创新推广,指导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十)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改革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勘察设计审批,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2.城乡客运方面的职责分工:城乡客运管理事权和管理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乡客运运营管理,参与城乡客运相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农牧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体育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苏木乡镇非运输船舶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4.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管理。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政务督办,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机关后勤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干部监督、培训教育、工资社保、年度考核、出国(境)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政策调查研究,承担改革协调工作。指导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信用体系建设。
(四)规划处。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议,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调公路水路行业环保节能、污染防治、交通战备等工作,承担统计分析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负责公路水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从业资质、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承办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行政管理日常工作。
(六)公路处。负责公路养护、路政、收费、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超限运输、涉路工程和收费公路相关事项。承担公路统筹调度、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督管理。承办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相关工作。
(七)运输服务处(地方海事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跨省跨盟市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运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监督指导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管理。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航道、港口、码头养护,指导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上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救助打捞等工作。
(八)财务处。拟订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公路水路建设投融资措施办法,承担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收费公路债券发行建议,防范和化解相关政府性债务风险。承担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和决算编制、政府采购、信贷、利用外资等工作。承担相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九)科技处。负责行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信息化建设监督指导工作,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相关科技项目计划,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产品质量和计量认证管理工作。
(十)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行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渔业船舶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跨行政区域执法,承办指定管辖案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72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14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5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年12月29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全区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机关财务、督查督办、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区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四)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七)标准定额处。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工程建设定额。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处。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管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区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十二)城市执法监督处。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村镇建设处。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76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18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年12月29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处。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12名〔6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6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年12月29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机构编制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编辑:董柏杰
校对:马骏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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