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年印发的《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甘政办发〔〕37号)、《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号)和年印发的《甘肃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及毗邻省份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甘肃省总队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团省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省红十字会、省通信管理局、中科院兰州分院、省气象局、省地震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民航甘肃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中石化甘肃石油分公司、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国网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兼任主任,省地震局局长、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震局。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承办抗震救灾有关会议、活动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民航甘肃监管局、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抗震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清理受灾地区现场;处置次生灾害等。
(3)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地震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甘肃银保监局。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受灾地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受灾地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红十字会、国网省电力公司、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受灾地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伤员、受灾地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灾后防疫方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厅、民航甘肃监管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机场、铁路、公路、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运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紧急转移;组织协调省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甘肃银保监局、民航甘肃监管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国网省电力公司、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中石化甘肃石油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地区应急物资供应;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8)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省地震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广电局、中科院兰州分院、省气象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受灾地区火灾、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溃坝、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受灾地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要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受灾地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司法厅、武警甘肃省总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有关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牵头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商务厅、民航甘肃监管局、省文旅厅、省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妥善转移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
(11)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
2.1.2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省委、省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2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4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4.5级以上地震、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包括兰州市辖区、兰州新区、其他13个市(州)政府所在地,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3.2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2.1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由上一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受灾地区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当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3.2.2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强度及影响,地震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及时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域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市(州)、县(市、区)地震工作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指导预报区域加强应急防范。
4.2震情速报
省内城市发生3.5级以上地震、兰州市发生3.0级以上地震、农村地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应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报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地震局,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地震局要立即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报告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有关灾情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地震局。重大以上地震灾情,省政府及时报告国务院。
发现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情况并报省政府外事办、省台办、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文旅厅,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委。
5应急响应
5.1省级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收集灾情。受灾地区市(州)政府要迅速摸排灾情,及时上报。省应急厅、省地震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摸排本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综合研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综合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全面了解掌握灾情。
(5)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协调调度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救援队伍赴受灾地区抢险救援,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
(6)实施交通管制。对通往受灾地区的主要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运送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及时进出受灾地区,设立救援物资车辆停车卸载场地,保障受灾地区内部道路畅通。
(7)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抢救受伤群众,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受灾地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医疗物资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8)开展灾情损失评估。对地震受灾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和极震区烈度等信息,制作震中位置图、震中距重要城市距离图等应急救灾专题图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组织开展发震构造研究,通过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受灾地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9)加强监测和震情研判。加密开展震情流动监测研判,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通报震区余震分布情况,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次生灾害危险源监测,及时预报预警;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0)灾害风险排查。对受灾地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要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受灾地区集中安置点和应急避难场所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
(11)抢修生命线工程。抢通受灾地区运输路线,组织制定紧急运输保障方案,规划运输路线,综合调配运力,保障受灾地区的交通畅通。组织调集通信、供电、供水等车辆,优先保障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等;相关企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2)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灾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各类生活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发放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
(13)加强新闻报道。按要求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权威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14)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国家相关部委汇报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受灾地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5)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实施救灾救助,帮助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和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等。
(16)加强应急值守。震后72小时内,各有关成员单位安排1名厅级干部和至少1名处级干部集中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点值班值守;震后4至7天内,安排至少1名处级干部集中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点值班值守。
5.2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报告。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参照地震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省级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受灾地区市(州)党委、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超出受灾地区市(州)党委、政府应对能力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
5.4省级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受灾地区应对情况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地震Ⅳ应急响应。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受灾地区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受灾地区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6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等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设施等基本抢修抢通,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的部署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和受灾地区市(州)政府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地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2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地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兰州市辖区、兰州新区、其他13个市(州)政府所在地,以及大中型水库、航天基地等重要设施场地及附近的4.5级以下地震,且有明显震感,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厅迅速了解当地灾情,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地震局及时收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研判意见。省委宣传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科普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8.2临震应急事件
短临地震预报发布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督促指导地震预报区域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地震预报区域党委、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并视情组织人员避震疏散或撤离。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省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普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并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在临震预报期满的前一天,省地震局根据震情会商结果,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临震预报延期或撤销的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8.3地震传言事件
地震传言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地震局迅速对地震传言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传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如地震传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组织联合工作组赴地震传言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传言。
8.4邻省地震事件
地震发生在邻省,但对我省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省地震局迅速分析邻省地震对我省的影响,研判我省境内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和省地震局研判结果,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受影响的市(州)政府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5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
当外省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向我省提出支援请求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对外支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支援,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民航甘肃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筹措和运送工作。
9保障措施
9.1应急指挥系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置应急指挥场所,建立健全相应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有条件的乡(镇)政府积极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各级应急、地震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的快速反馈,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调度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9.2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应急、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9.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工程抢险、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抗震救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对启动省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市(州)、县(市、区)政府请求,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9.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9.5基础设施保障
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畅通。
省广电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受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有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畅通。
省工信厅、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国网省电力公司协调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民航甘肃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6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编制与修订
省应急厅会同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2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计划,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地震灾害的地区,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11附则
11.1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1.2监督检查
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灾害防范应对措施,切实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11.3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有效防范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省政府领导下,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甘肃煤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甘肃能源监管办、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甘肃银保监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省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市(州)、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省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武警甘肃省总队、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总工会、甘肃银保监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省电力公司。
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运行机制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应急值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3预警
3.3.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市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应急厅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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