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4月7日16时41分左右患者沈某某和其女儿石某(当时九岁)在路过x市x区时,突发脑出血,呼叫被告x急救中心无救护车到达抢救,后由他人送至x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另查明,患者发病后曾于16时41分45秒呼叫急救中心,呼叫时长40秒;又于16时48分13秒再次呼叫急救中心,呼叫时长1分19秒;再于16时48分46秒第三次呼叫急救中心,呼叫时长51秒。
急救中心于17时10分56秒回拨电话;于17时16分16秒第二次回拨电话,期间一直未派车到达患者事发地。
二、医方观点
上诉人x急救中心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三、患方观点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关于医疗过错
被告x市急救中心作为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承担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的医疗活动。本案中,被告x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后,未派出救护车及急救专业人员至患者病发地对患者进行施救,存在过错。
五、关于死亡原因
对于患者沈某某死亡的原因,首先患者沈某某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是患者沈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被告x急救中心从患者16时41分45秒呼叫急救中心至17时10分56秒急救中心回拨电话,延误了院前抢救时间。
六、关于赔偿比例
法院酌定由被告x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七、损失计算
1、死亡赔偿金。患者因本次医疗纠纷而去世,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按照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为元(元×20年)。2、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患者沈某某需要扶养的被扶养人有其女儿(石某,8周岁)。患者沈某某丈夫为石某2且具备劳动能力,因此,患者沈某某应承担石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据此,石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元(元/年×10年×1/2)。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应为元(元+元),由被告承担.50元(元×70%);
4、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为原告的该项赔偿内容为元。
八、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x急救中心赔偿原告石某2、石某、邸某某死亡赔偿金.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50元。
九、二审法院认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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