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医疗车辆 >> 医疗车辆类型 >> 正文 >> 正文

湖南宁乡出借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4/9/9

出借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担责吗?

湖南宁乡市法院:车主与使用者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付而设计的强制性保险制度。购买交强险是每个机动车主应尽的义务。如果出借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了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车辆驾驶人员舒某赔偿12万余元、车主申某赔偿9万余元。

  年1月10日,由于车辆变速箱故障,舒某将自家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为了方便日常出行,舒某借用了登记在修理厂老板申某名下的小车。年2月16日,喻某驾驶两轮轻便电动摩托车搭载一人逆向行驶时,遇到舒某驾车右转弯,双方车辆发生剐撞,造成喻某受伤及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喻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舒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后,喻某住院治疗7天,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喻某因本次事故导致损失共计29万余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数额为19万余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余元,死亡伤残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18万元。喻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1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由于舒某驾驶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喻某遂将舒某及车主申某诉至宁乡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申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舒某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依法应当与投保义务人申某对喻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某未给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且在将车辆借给舒某时未告知其车辆的保险情况,而舒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用他人车辆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查明车辆的保险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喻某的损失由舒某、申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交强险医疗费两人各赔偿余元,交强险伤残赔偿两人各赔偿9万元,两人共计各赔偿喻某9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0万余元,由喻某、舒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其中喻某承担70%,舒某承担30%,即喻某自负7万余元,舒某承担3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舒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我国道路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如何,都由交强险在相应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按比例赔偿。本案中,事故划责舒某虽然只承担30%的责任,但是由于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舒某与车主申某实际承担了22万余元。如果购买了交强险,则结果大不同,交强险范围内的19万余元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舒某只需承担超出交强险的10万余元部分的30%的责任,即3万余元。孰轻孰重,结果显而易见。

  同时,借车有风险,开车需谨慎。借用他人车辆时,上路行驶前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除了确保车况良好,同时也要查验是否购买了相应的车险。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额外增加赔偿成本。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陶琛邹晴陈岁红

编辑:常跃旺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58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