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后,医院就诊,就诊后又因医疗事故导致了病情加重甚至死亡,该如何主张权利?是否能获得双倍赔偿?对此法律事务中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法院、法官处理此类情况也不尽相同,笔者通过一例实际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
基本案情
年3月10日黄某步行在人行道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多发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胸骨及肋骨多发骨折等。伤后被紧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于年3月20日突发顽固性低氧血症、低血压,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诊疗措施存在较大异议,申请对死者进行了尸体解剖,最终明确黄某的死因为严重颅脑损伤的基础上因肺动脉栓塞死亡。并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最终明确医方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患者家属提起诉讼。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在救治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出现不当诊疗行为,造成或加重患者损害时,就涉及与事故责任方的责任分担问题,显然此种情形属于《民法典》第、条规定的情形。问题一:如何提起诉讼?本案的被告显然是肇事方和医疗机构,但两案的案由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虽然可以以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级案由来合并审理,但在起诉时也需代理人说服立案法官,否则只能分别按照两案分别起诉,在庭审中跟法官说明情况后再由法官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笔者认为即使家属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法官在考量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时,首先要注意交通事故本身可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即区分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将案件合并审理为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于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患者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而就医后,患者一方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使患者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将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各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意见仅为浙江地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还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问题二:可否分别起诉获得双重赔偿?针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可获得双重赔偿,即使获得肇事方足额赔偿后仍可以获得医疗机构的赔偿,因生命权、健康权是无价的,应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利益。观点二:因我们国家侵权适用填平原则,肇事方及车辆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全额赔偿后,其具有代位求偿权,受害人的权利转移,仅可保险公司主张医疗机构的责任。目前观点二为法律实务的主流观点,患者已经获得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原则上不宜再行赔偿。但由于精神损害程度无法用金钱衡量,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应针对自己的过错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仍应进行适当赔偿。问题三:类似本案医疗机构的过错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如何预估?医疗纠纷因涉及专业医学知识,大部分律师及法官难以理清医疗机构的过错,笔者现仅针对本案医疗机构的过错抛砖引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当中针对过错问题,其实含有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即医方应尽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又分为一般注意义务与特殊注意义务(该问题笔者在今后专门对此进行探讨)。在涉及判定义务人员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时,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有无损害结果的存在,客观判断行为人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能够确定存在某种意外的因素;2.医疗机构是否有义务采取某种回避损害后果的措施,以及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哪种回避措施;3.医疗机构是否具有注意能力,若具有注意义务及注意能力但仍未采取回避措施,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在本案中,黄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医院神经外科,因医务人员过度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