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财政部在官方网站发出由财政部办公厅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通知,部署支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相关工作。
在资金补助方面,《通知》要求,在继续执行因非洲猪瘟疫情强制扑杀生猪(含人工饲养野猪)补助工作的基础上,加快经费发放,结算周期从一年调整为半年,且各个县市需要在补助资金下达后于三个月内给付到位。同时,对生猪良种实施补贴措施。
在猪场贷款方面,《通知》要求将针对种猪场和规模猪场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年底,并在延长期内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这两类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
在奖励措施方面,《通知》要求今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资金规模,以此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此外,《通知》还要求临时提高生猪保险的保额,提高幅度在25%至50%范围内不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政策的实施期限从今年5月1日开始计算。
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中央财政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因非洲猪瘟疫情强制扑杀生猪(含人工饲养野猪)的补助工作,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98号)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补助经费发放方式,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县市要加快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切实减轻养殖场(户)垫资压力。
二、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30号)实施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限内,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农办计财〔〕30号文件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缓解养猪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贴息比例等有关要求继续按农办计财〔〕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
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用途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提高生猪保险保额
暂时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保额从-元增加至元、育肥猪保额从-元增加至元,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调动生猪养殖场(户)恢复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政策实施期限自年5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之后,结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统筹研究后续实施期限问题。
五、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
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同时,各地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
六、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
各省级财政要严格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持力度,支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等相关工作。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非洲猪瘟防控经费保障、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措施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确保中央与地方扶持措施落地生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年9月3日
本文来源
财政部网站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5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