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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儿童医院被投诉救护车未配备急救设备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2/10/8
中科白癜风医院荣获安全管理优秀奖 http://www.jpm.cn/article-92530-1.html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王育坤投诉称,医院急救车辆未备齐急救设备以及设备损坏导致其女儿死亡,该医院在共同委托尸检后,拒绝接待,拒绝赔偿,拒绝医疗损害鉴定。

年6月27日下午15:12分,我的双胞胎医院出生,出生方式为剖宫产,分别取名为王*琪、蒋*瑾。因我的女儿是早产具有一些先天性发育上的缺陷,医院的沟通和建议,确认将我的两个双胞胎转院到医院进行治疗。

年7月1日下午医院两台救护车医院急救中心门口。

2点10分,经过签字确认后,由医院医护人员将的两个女儿分别带上了两台救护车,我被安排随女儿蒋*瑾乘坐的救护车一同前往。

在上车的过程中,蒋*瑾所乘坐的救护车的氧气设备突发异响并由救护车司机前往查看,对此提出异议,但被医护人员告知属于正常情况,不影响使用。

与医院医护人员拿走了给蒋*瑾临时使用的“氧气枕”,但询问车上是否有备用氧气枕时,医护人员表示氧气枕在刚刚充气过程中爆炸而损坏,也就是说当时的女儿蒋*瑾所乘坐的救护车上已经没有了紧急情况下可使用的临时供氧设备——氧气枕。

投诉人称,此行为已经违反了《湖南省医疗机构抢救车药品配备与管理技术规范(第一版)》第三条、《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护车及急救药品、器械、设备和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

医院在进行长达3-4小时的长途转院之前,未备齐抢救设备(主要是供氧设备)、未对异常的氧气设备进行检修为女儿蒋*瑾的死亡埋下了伏笔。

事情经过:

年7月1日下午16时,与其女儿蒋*瑾乘坐的救护车辆到达了衡阳境内的雨母山服务区时,为蒋*瑾供氧的氧气设备的导管破损,供养被迫中断,救护车辆上没有维修工具,在医护人员的要求下前往服务区的汽车维修店寻找铁丝和螺丝刀以便进行维修(此过程雨母山服务区汽修店店主刘某可以证实),在汽修店购置了相关工具后经过了长达近20分钟的维修,氧气设备才重新恢复使用,此时的女儿蒋*瑾的生命体征已经非常微弱,在的要求下,救护车将蒋*医院——被告医院进行抢救。

医院儿科病历显示:就诊时间:“年7月1日17:35,患儿于17:15由医院医生接入我科,入科后立即置于抢救台抢救,听诊无心跳,全身皮肤苍白、片状淤青,无自主呼吸,立即复苏正压通气,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测无心跳、血氧饱和度监测无数据,经抢救患儿心跳未恢复,共抢救近20分钟,患儿无反应,无心跳,临床宣告死亡。”

就这样,我的女儿就在我的眼前死去。对此,一名医护人员直接说了一句“我们也没想到氧气管会坏”。

医院在转院之前不能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难道出发之前的异响真的是正常现象?难道救护车上不应该配备备用的氧气枕?医院及其医护人员的一系列过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医疗事故发生后,我曾多次向医院寻求答复,但因第二天为周末,被告以不上班为由拒绝沟通。年7月4日上午,在及其他家属的多次要求下,医院才勉强安排工作人员出面接待,且接待的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完全没有考虑到死者家属心情,最终在我的多次恳求下医院表示愿意共同委托尸检,尸检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年7月6日在我与医院的共同委托下,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蒋*瑾的死因进行了鉴定。

年8月2日,南大司鉴中心病鉴字第19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蒋*瑾系早产儿(未成熟低出生体重儿),因患“羊水吸入性肺炎、部分肺不张”呈“呼吸困难”,转院途中发生“输氧中断事件”后,终因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同时在分析说明中明确载明:“蒋*瑾系胎龄34周的活产新生儿,属早产儿,但一般认为妊娠8个月(满30周)以后的胎儿,经适当的护理和哺育就有生活能力,本例双胞胎另一胎目前存活予以佐证。”截止起诉之日,双胞胎另一胎王*琪经过治疗已恢复健康亦可证实如未出现“输氧中断事件”,死者蒋*瑾亦能经治疗恢复健康。

但更令我失望的是,在《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医院直接推翻之前的约定,拒绝协商,拒绝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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