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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公车私用不能止于内部处罚齐鲁晚报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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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晚间,有网友发微博称,疑似一辆沪N牌照的救护车闪着警示灯在浦东机场接机,并称满满一车免税品的购物袋塞在车子里,一群打扮时髦的年轻人上车走了。当日深夜,上海机场集团官微发布回应称,经查实,该救护车系浦东机场所属,为浦东机场当班员工私自违规使用,机场方面将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上海浦东机场工作人员开着机场的救护车接机载人装货,这是典型的公车私用行为,其产生的危害相当严重。这种现象很容易造成“狼来了”效应,让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对鸣笛救护车是不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失去信任,这将危及到普通车辆及时给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让行,可能会阻挡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通行,不利于生命通道的打通,耽误救护车上病人的抢救、救治。一般来说,对救护车私用者的问责,很少上升到法律层面,但绝不意味着这种行为不涉嫌违法。一方面,救护车公车私用直接违反了救护车专车专用的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另一方面,救护车公车私用实质上是滥用救护车优先路权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因此,相关部门应当把“救护车闪着警示灯接机”作为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只是由上海浦东机场对当事人进行内部处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必须介入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根据《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救护车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具有驾驶室、医疗舱、双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设备,要符合行业标准,属于社会稀缺资源。救护车公车私用,实质上是一种挤占、浪费救护车资源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可能影响到救护车急救的病人。为确保救护车专车专用,避免遭到公车私用等挤占,对救护车公车私用以及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必须予以严惩,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增强震慑力。(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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