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来了,好消息还真是不少!
01
关于延长5月征期的文件正式下达
税务总局已经正式通知了:
划重点: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02
每周2.5天假
多地开始试行
近日,“多地推行2.5天假”的话题再次冲上热搜,引起热烈讨论:
截至4月16日,已经有浙江、河北、江西等多省出台措施,鼓励推行每周2.5天假期。江苏南京、甘肃陇南等多地也陆续发文鼓励2.5天假期行列。
这不是第一次有地区提出鼓励2.5天周末的概念。早在去年7月1日,江苏省提出,为促进消费,政策支持部分有条件地区实施“2.5天小长假”(周五下午加双休日)。目前已有河北、江西、重庆、甘肃、辽宁、安徽、陕西、贵州、福建等10多个省份出台了鼓励2.5天休假的意见。我国公民法定休假天数低于发达国家。2.5天小长假具有广泛需求。消息一出,同学们有的兴奋,有的在担心落实程度,还有的迫不及待地圈起了自己所在地区,希望赶紧推广……
03国家牵头鼓励免征三个月房租
不光上面满足条件的免征三个月房租,很多地方3月份的时候,就已经出台了免征房租的政策,从网上一搜,全是相关政策,大家可以留一下你们当地有没有减免房租的政策支持
04新能源车辆的购置税,国家再出免税政策!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年4月16日文字看着太累?一图看懂↓
05利好!一般纳税人又可以转小规模了
自从疫情发生后,后台粉丝留言最多的问题就是,免税政策包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吗?
今天开始一般纳税人终于可以转小规模了。
政策内容重点看: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一、转小的2个条件: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二、其他涉税提醒:1、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4、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5、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7、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三、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税来税往已经给大家准备好了操作指南:
06年起,单位发的这9类补贴、补助可免个税!
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第十条2、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4、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规定标准内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82号)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6、工伤补贴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0号)7、生育津贴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号)8、军队干部补贴、津贴等一、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4号)9、公用车、通讯补贴收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扣除部分的公务费用,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8号)一些列的政策减税、减负,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好了,还不知道政策的抓紧时间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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