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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120急救车未配置担架和轮椅,导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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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2月13日下午16时许,辛某之夫程某华在家感觉胸闷、出汗,立即拨打救助。急救中心车辆于下午17时多一点达到。当时程某华坐在家中椅子上,神志清楚,能够交流。辛某向急救中心派出的医护人员介绍了程某华的情况。医护人员在家中给程某华测了血压、做了心电图,没有用药,没有做任何治疗,准备送往x医院。

医护人员询问家中是否有轮椅,家人回复说没有,医护人员说急救车上的急救病床不能抬上楼,之后让程某华家人搀扶程某华下楼。程某华及家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完全相信对方具备专业救护经验,按照其指示搀扶程某华下楼。刚进电梯,程某华就倒下了,之后就再也没有醒过来,送达x医院被宣布已经死亡。

三原告认为,急救中心在程某华家中测定和认为其有心梗的情况下,违反医疗规范和常规,没有考虑心梗病人身体状况,也没有及时用药救治,且让家人搀扶着自行下楼去急救车,这些行为是造成程某华死亡的直接原因。

另外,急救中心急救对象是危重病人,但急救车不随车带担架,也没有轮椅,无法满足及时救助危重病人的实际需要,故急救中心的工作存在严重不足,不但未能及时抢救患者生命,还给患者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急救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患方观点

1.患者进行心电图检查后确认患者是心梗方面的问题,并没有提出需要立即给患者服用速效救心丸等类似药品,也没有询问是否给患者服用过这类药品,同时也没有安排患者立即平卧休息,错过了抢救的黄金时间,从而降低患者抢救成功的风险。

2.本次急救小组仅有医生、当班护士和急救车驾驶员3人,配有带轮子的简易担架车。没有配备担架员,同时担架车过于负重,这无法完成搬抬患者的急救服务能力,从而安排患者自行下楼造成患者心梗突发死亡的严重后果。

3.急救人员诊断为患者是急性方面的问题,但依然安排患者在搀扶下自行下楼、步行去救护车,造成患者心肌耗氧量支架,进一步加重心脏负担,导致病情猛然加重而突发死亡。

4.本次急救医生韩晓凯系执业助理医师,无独立执业资质,不具备急救医生资质,且在救治过程中出现明显的错误,导致患者心梗猝死。

三、急救中心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急救中心在为患者诊疗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规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导致,与急救中心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用车辆及急救设施符合救护车设备配置标准,转运过程中严格遵守x市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四、鉴定意见

急救中心对程某华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与程某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原因力为主要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元。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程某华的院前救治:院外条件下对于急性心肌梗死的急救措施,要求患者绝对平卧或静止,并且给予吸氧和舌下含化硝酸甘油,给予阿司匹林肠溶片及盐酸氯吡格雷口服等措施。急救中心接诊后,现场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上述简单的处置,亦没坚决制止患者自行下楼,在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的情况下的抢救过程中未注意肺功能的复苏,未采取进行人工呼吸措施。上述医疗行为不符合指南要求,存在过错。

(2)急救中心医生韩晓凯的执业资质:韩晓凯为执业助理医师,没有单独执业的资格。医方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情况及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急救中心的责任比例为70%,急救中心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紧急救援中心赔偿原告辛某、程某玮、程某交通费44.8元、死亡赔偿金.8元、丧葬费.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7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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