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这样一起王某驾驶车辆将行人撞伤,行人需要花费的医疗费非常的多,王某的纠结之处在于该不该先行垫付医疗费?垫付医疗费是不是他的义务(或者是责任)?王某咨询了很多人,在网上也搜集了很多信息,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需要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法律根本没有规定车辆肇事方先行垫付的义务。现在车辆都强制性的购买交强险,既然法律强制性要求车主购买交强险,那么出现事故之后,就应该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包括先行垫付医疗费的责任,否则,广大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意义何在?!这一种观点的人为了更加论证他们结论的正确性,引用了《交通安全法》第75条、76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一垫付医疗费的责任人应该是交强险保险公司,第二责任人应该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这两条规定均没有强制规定肇事车辆先行垫付的义务。简单的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方不需要垫付医疗费的观点是错误的。法律规定来源于普通百姓的现实生活,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人身伤害的特殊情形,撇开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非常复杂的具体法律规定,用我们普通民众最朴素的社会观念来判断,肇事车辆不小心将行人撞伤,前一秒还是“完好的人”,后一秒就躺在了地上,成为了伤员,肯定是需要给伤者治疗病情,支付医疗费自然在事理当中。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车辆方垫付医疗费的义务,不代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比如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就有规定。因此,肇事车辆在一定条件上,是一定要垫付医疗费的。问题的关键是实践当中该怎样做,在什么时间垫付医疗费最为合适?最迟支付医疗费的期限应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当日。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就是赔偿责任大小的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大部分情况下,责任认定书就是判断赔偿责任的关键证据,因此,车辆方完全可以依据责任认定的大小,决定该怎样支付伤者的医疗费,如果认定车辆方承担全部责任,车辆方就有义务支付伤者的所有正常的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自己购买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责险作为拒绝支付医疗费的原因,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是为了缓解车辆方赔偿压力而为车辆方设计的制度,这个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免除车辆方的赔偿责任,反而是为了更好让车辆方承担责任,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支付医疗费“最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当日,言外之意在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时就应该考虑支付医疗费用,车辆的驾驶人是事故的亲历者,有没有过错自己内心非常清楚,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车辆的驾驶人心中的“一杆秤”就可以评判出事故责任的大小,依据责任大小,支付医疗费在事理当中。当然,如果驾驶司机认为自己肯定没有过错,或者对方是在碰瓷,那么驾驶人就可以不支付医疗费。为什么会产生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方拒绝垫付医疗费的问题呢?最常见的原因是这些车辆都有交强险,很大一部分车辆还有商业三责险,但这两个保险并不是其拒绝垫付医疗费的合法原因,拒绝垫付医疗费的合法原因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自己是否有过错,自己有非常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拒绝垫付医疗费,肯定不正确;第二个方面在于伤者是否有过错,如果伤者是因碰瓷所伤,那么拒绝垫付医疗费合理合法,理直气壮,应该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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