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驾驶员张某因“好意”搭载他人,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最终张某赔偿原告(受害者)刘某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年8月12日,被告张某受原告刘某雇请运送货物,因刘某本人未开车,便要求搭载张某的拖拉机一并返回,张某同意。途中张某驾驶拖拉机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刘某从车上摔下受伤。交警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刘某认为,由于张某的行为给其造成损伤,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明知驾驶的车辆系载货车辆,不能搭载乘客,其准许原告刘某搭乘便车,于运输途中张某不法侵害至刘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故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又因张某系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之,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张某的民事责任,故双方经法院多次调解后,达到一致协议并已赔偿到位。法官提醒: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所以,驾驶车辆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与秩序,否则即便是无偿行为也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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