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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河大堤上骑摩托车摔伤,将黄河河务局告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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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黄河,功在当下、利在千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今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专门的流域法律《黄河保护法》,并将于年4月1日起实施。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起诉槐荫区黄河河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是自《黄河保护法》颁布以来,槐荫区人民法院首份生效的涉黄河民事案件判决。

案情回顾

年3月在槐荫区黄河大坝棉花张庄村北侧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原告张某骑着摩托车碾压埋有电线、电缆凸起的土埂导致车辆失控后摔倒受伤。

而这次意外让槐荫区黄河河务局成了被告,并被索赔医疗费。槐荫区人民法院跨部门组成合议庭,区人大代表监督员全程旁听,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

审理过程

原告张某认为虽然自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黄河河务局也未尽到义务,因此应该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提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8元,按50%后主张为.94元。法庭上,被告槐荫区黄河河务局并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认为,原告擅自进入黄河大堤堤顶道路本身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法庭上,被告槐荫区黄河河务局并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认为,原告擅自进入黄河大堤堤顶道路本身就属于违法的行为。黄河下游槽高滩低,二级悬河态势严峻防洪减灾工程建设管理责任重大,案涉道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属于黄河堤顶道路系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专用通道。黄河堤顶道路是黄河堤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是黄河防汛专用通道,禁止非防洪车辆通行,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所以,在超出执法范围的黄河堤顶道路上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视为无效证据。并且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事发路段属于黄河大堤堤顶道路,系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专用通道。

根据槐荫区黄河河务局提交的证据,其已按规定履行了日常巡查、管理维护和警示提醒义务。而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阴雨天气驶入该道路,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雨雪天气堤顶泥泞期间禁止非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规定,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弯曲湿滑的堤顶道路时,不仅没有注意观察、小心谨慎,反而在看见限速警示标志时仍超速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身损害负全部责任。

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槐荫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长程向荣

通过审查黄河河务局对黄河流域堤防工程是否尽到日常管理养护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加强黄河流域防洪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同时将会对提高社会公众的黄河保护意识起到教育引导作用。下一步,槐荫法院将以黄河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新的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黄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理念,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黄河记者:柏凌君

编辑:韩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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