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杨彦)记者了解到,《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拟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目前,已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该草案修改稿明确,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与“”“”“”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急救联动机制。急救中心应当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点)的待命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有条件安全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视频记录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因让行违反交通规则的,经核实不予行政处罚。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将患者的主要症状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如实告知急救人员,配合做好救护相关工作以及为控制传染病传播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不得占用车载急救设施、设备等。
该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不得骚扰、恶意呼叫“”呼叫电话和谎报急救信息,不得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不得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
为提高立法质量,使法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已经在江苏人大网全文公布,公众可以登录江苏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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