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延期复工的通知。
其中,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兴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兴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兴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万千家庭。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这个特殊时期,为帮助江苏省内的广大企业在特殊时期加强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灜和·南通)劳动法团队综合各类文件政策规定,归集诸多机构、部门及专家法律意见,就疫情相关热点问题进行整理、归纳和汇总,便于广大企业妥善应对各类劳动争议。
鉴于目前疫情仍在发展、变化中,相关政策也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完善,本手册提供的分析意见和解答不作为法律服务中的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劳动关系建立、解除与终止
01
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明确了报到时间,现因疫情原因再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
因用人单位发送的offer在法律角度一般会被认定为要约,被录用人接到offer后,做出接受offer的意思表示,属于对用人单位发出要约的承诺,因此,offer对用人单位和被录用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此时用人单位如果仅仅因为疫情防控取消录用,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与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给予适当补偿取消录用。
但如果因为疫情的原因,致使原来的岗位丧失,则可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定,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02
职工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
职工因被确诊感染或疑似病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职工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被确诊为肺炎患者接受治疗时,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相应顺延。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
03
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04
员工故意传播病毒,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职工存在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05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人员受到就业歧视,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对于疑似患病的员工,应当及时报告且督促去相关医疗机构隔离或治疗。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因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人员,更不得以此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通知》已将平等就业权作为案由自年1月1日实施,即用人单位如果有歧视行为的,员工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休息、休假
06
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期间假期的通知》如何理解和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国务院此前的年春节放假通知中,春节放假期间为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其中,1月25日至1月27日(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调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了三天。因此,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应为休息日。该假期系国家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属于参照休息日来认定的特殊假期。
07
春节延长假期能否折抵年休假?
此次春节延长的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期,所有用人单位均应遵照执行。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在该延长假期内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冲抵。
如用人单位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发布前,已经安排员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休年休假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用人单位应撤销或变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工资
08
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未承担保障任务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另外,根据南通市人、常州市、泰州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解读文件(具体见附件),政府延迟复工期间也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09
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外,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中也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前述“被隔离人员”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
前述“隔离期间”是指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前述“工作报酬”是指被隔离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即视同员工的正常出勤,不得以缺勤为由扣减员工的工资福利。需要注意的是,奖金或绩效如果需要依考核结论确定,则应当遵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执行。
职工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返岗工作的人员应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后,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如职工非因工作原因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职工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如果职工系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加班、出差、返岗
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包括因疫情防控需要,奋斗在一线的员工),加班工资计发标准是什么?
①实施标准工时制的职工:
②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
如果在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职工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的加班工资。
安排职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工作的,因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了两天的春节假期,导致年2月份(以及年全年)减少了两个法定工作日,对于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年2月以及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时,均应扣减该两天的春节延长假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该两天延长假期上班的,按照%的标准支付即可,而非按照%或%的标准支付。
③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
如果在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职工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的加班工资;如果在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工作的,不构成加班,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回公司上班的员工,应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其未能及时返回单位的原因可能是在隔离,或在治疗,或因疫情而无法乘坐交通工具(如湖北多地航班、火车停运),则应当分别对待。
①对于未在治疗或未被采取隔离措施的职工,仅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劳动者补休以及鼓励职工无薪事假。其中,年休假按下列方式享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待岗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②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曾患病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
当然,单位亦可选择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通过各渠道明确禁止14天以内有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重申劳动纪律。经确诊安全,获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工作。
承担保障任务企业要求员工按照原计划于年1月31日开始上班,员工拒不上班,能否以旷工处理?
因本次是受疫情影响,国务院面向全体公民延长的假期,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遵守。但是,如果在以下情况下,劳动者拒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企医院运送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的物资,事情非常紧急,劳动者就不能拒绝前来上班,否则企业可以按旷工处理。
患病、治疗、隔离观察
员工被传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治疗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期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年1月2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25日至7月2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员工在医疗期可以获得什么医疗待遇?
依据国家卫健委和财政部发布的政策,对于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人员,享有以下医疗待遇:
(1)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则应当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待遇费用将由单位承担。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实行病假待遇;无病休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补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之下,从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出发,企业亦可给予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工伤
员工被感染罹患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属于工伤吗?
职工因工作原因,不幸染病(仅指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是否为工伤,根据其工作性质不同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
②对于其他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是否为工伤的问题,虽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苏人社发〔〕5号文件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但是2年9月,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对一位出国工作被不幸感染疟疾的员工,认定为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2年5月26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就曹波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感染疟疾死亡一事,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所以,笔者倾向性认为其他用人单位指派职工到湖北出差(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停工
因疫情原因,企业如拟全面停工,如何做才能符合规定要求?
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或受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而选择停工停产,该情形下,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复工
企业延期复工是否具有强制性?
因本次延迟复工系疫情防控所需,系江苏省政府依法做出的决定,如果企业置政府的紧急措施于不顾,仍强制员工提前复工,企业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诉讼时效、举证期限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5号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受疫情影响,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如下:
①不能及时起诉的: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②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当前疫情下,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主要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2)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③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④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
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因此,年春节假期延长至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在理论上,企业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复工禁令而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则进行抗辩。但从保守和稳妥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免争议和风险。
推迟复工期间,相关诉讼活动、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在各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推迟复工的通知后,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是否亦同步延迟复工上班,应根据当地法院、仲裁委的官方通知确定。
在江苏省范围内,目前无论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各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发布的通知公告,内容均为:取消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因此,可以理解为,自2月3日起,江苏省内的各级法院正常上班,2月3日以后的诉讼活动按原定排期正常进行。因此,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应积极与承办法官、仲裁员联系沟通协调,就相关诉讼活动申请延期,如无法协调延期的,则应按照要求及时出席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否则,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其他
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日常工作;
(2)做好返乡员工的登记工作,发现有需要上报的情况,如途经湖北等,及时上报;
(3)督促员工在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口罩,倡导员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场所;
(4)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5)提倡自带饭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6)有条件的可适当进行员工日常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就医;
(7)有条件的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于办公场所每日消毒;
(8)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病情,或出现员工拒绝就医或配合隔离治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或公安机关;
(9)日常公布正确的疫情信息、宣传防控手段,告知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我就知道你“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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