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废物分为几类?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年版)》,医疗废物分为五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
三、感染性废物
(一)特征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二)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三)收集方式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四、损伤性废物
(一)特征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二)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三)收集方式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的利器盒中;
2.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
五、病理性废物
(一)特征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二)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
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克的胚胎组织等;
5.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三)收集方式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3.可进行防腐或者低温保存。
六、药物性废物
(一)特征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二)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1.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三)收集方式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并入感染性废物中,但应在标签中注明;
2.批量废弃的药物性废物,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七、化学性废物
(一)特征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二)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三)收集方式
1.收集于容器中,粘贴标签并注明主要成分;
2.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八、不属于医疗废物范围的废弃物
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九、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豁免清单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一)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
1.豁免环节:收集
2.豁免条件: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3.豁免内容: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二)导丝
1.豁免环节:收集
2.豁免条件: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导丝。
3.豁免内容: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三)棉签、棉球、输液贴
1.豁免环节:全部环节
2.豁免条件: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
3.豁免内容:全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四)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相关技术可处理的病理性废物
1.豁免环节:运输、贮存、处置
2.豁免条件:按照相关处理标准规范,采用高温蒸汽、微波、化学消毒、高温干热或者其他方式消毒处理后,在满足相关入厂(场)要求的前提下,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处置。
3.豁免内容: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十、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有什么要求?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十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十二、医疗废物:包装袋基本要求
1.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十三、医疗废物:利器盒基本要求
1.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以保证利器盒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盒内盛装的锐利器具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
2.利器盒能防刺穿,其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片等锐利器具不能刺穿利器盒;
3.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4.利器盒易于焚烧,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
5.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6.利器盒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7.利器盒规格尺寸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十四、其他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4.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5.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十五、违法条款摘要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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