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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起施行诸多利好让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3/5/23

红网时刻6月30日讯(通讯员戴勇)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施行18年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笔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了解到,《车辆购置税法》的实施将给广大购车纳税人带来更多利好,现将车辆购置税新政内容给大家“划重点”,以飨读者。

重点之一:调整了征收范围,更大范围地惠及民生

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范围为汽车、排气量在毫升以上的摩托车、汽车挂车和有轨电车。此外,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适应机动车相关国家标准的变化,促进实现减负和惠民目标,以及规范税法定义等方面的要求,相较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范围有所调整:一是将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并入了汽车税目;二是将拖拉机挂车、排气量在毫升及以下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从挂车、摩托车税目中剔除;三是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等原来属于免税的工程机械车调整出应税车辆范围,同时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不属于应税车辆。

重点之二:税率10%没有变化

现行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暂行条例》实施期间的对部分特定车辆减按5%、7.5%税率征收,属于阶段性的优惠税率。我们也注意到部分纳税人将不含增值税(如13%)价格与含税价格比较,误认为车辆购置税税率是8.85%。其实车辆购置税法定税率一直是10%。

重点之三: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规定,申报缴税更公平

《车辆购置税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有部分机动车销售4S店宣称,《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车辆购置税税率后调高,鼓动大家7月1日之前买车,这些都是误导宣传,甚至是违法宣传。

以一辆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价为10万元的汽车为例(假定国家税务总局当期核定该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元):

年6月30日(含)以前,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不含增值税价格×10%=÷1.13×10%=.56元元。因其不含增值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实际应纳税额为元。

年7月1日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不含增值税价格×10%=÷1.13×10%=.56元,

由于《车辆购置税法》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规定,上述车辆实际应纳税额为.56元,相较于《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应纳税额减少了.44元。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如果6月30日(含)前核定该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元,《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前后,应纳税额均为.56元,无任何变化。

重点之四:低开发票少缴税行不通

买车时要机动车经销企业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购车金额开低点,有什么后果吗?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车辆购置税法》,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购买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如实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机动车经销企业也涉嫌逃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建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并依法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税务总局从年5月开始通过定期采集下发的全国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信息,年7月1日后,该信息仍然可以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强化征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重点之五: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更广

《车辆购置税法》新增公共汽电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等免税项目。

为促进我国城市公交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以法定免税的形式写入法条,使税收优惠政策由阶段性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稳定性。而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凸显国家公共管理职能,与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相适应。

此外,除《车辆购置税法》明确的五项优惠政策外,目前还有以下一些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项目:一是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二是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购买指定型号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三是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四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五是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均属于免征车辆购置税范围。第六、七项是指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重点之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取消,缴税上牌更便捷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关于应用电子完税证明注册登记的规定,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深入落实了“放管服”要求。全国从年6月1日起全面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试点。纳税人成功缴税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记者从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了解到:现在公安机关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为车主办理注册手续有三种模式:一是正常模式,纳税人缴税成功后,5分钟内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会通过税务——公安专网传输至公安部门,公安办证人员凭获取的电子完税信息办理;二是应急模式,如出现信息传输等问题,纳税人可将打印的完税证明(电子版,通过激光打印机打印扫描效果更好)提交给公安办证人员扫描读取完税信息办理;三是容缺模式,上述两种情形都未成功的话,公安办证人员或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获取完税证明信息后,公安办证人员联系相应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纳税人成功缴税后只管放心前往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就行了。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纳税人可以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查询车辆完税情况,还可以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车购税完税证明查询)。

重点之七:新增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税款扣减规定

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应纳税额不得为负。

重点之八:新增了退税条款,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税款。应退税额不得为负。

重点之九:历史欠税车辆应按原规定申报纳税

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纳税人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举例来说,年6月30日(含)前购置的排量为毫升的摩托车如果在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7月1日后仍然需要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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