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老人摔倒后昏迷!家属索赔百万医疗费,并提出精神赔偿!
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在主张法律权利时
除了实际的损失
更要有精神方面的弥补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老人摔倒索要赔偿的案件
更加明确地阐释了
什么叫做合理的“精神赔偿”
年11月14日,李某驾驶公交车行驶到南京营苑北路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李某立即急刹车,导致车上的一对老夫妇摔倒。其中年过八旬的单某在摔倒后就出现意识不清、大小便失禁等情况。经诊断,这起事故导致单某脑出血。截至去年7月份,医疗费用已高达万元。
在最初的起诉中,法院支持了单某家属的索赔,判决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但经过长期治疗,单某没有能康复,在去年9月份不幸离世。
单某家属再次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新发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万多元。
据介绍,摔倒的老人单某因患有肺癌接受过手术。公交车事件后,又发生肺部感染,并且位置正好是肺癌手术切除的部位。
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载明的死因为肺部感染,并且记录中提及“考虑因长期卧床,肺部感染加重导致感染性休克”,而导致单某长期卧床的直接原因就是在公交车上摔倒。因此,法院认定,单某的死亡与这起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祝怡介绍,虽然该起事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但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当时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62万多元。
法官介绍,所谓精神损失,只能针对人格权受损、生命权受损、健康权受损的情况才能主张,并且损失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法院会根据侵权的责任、侵权人承担的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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