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2月3日,胡某驾驶摩托车与罗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发生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罗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99元,其中医保报销.08元。胡某主张要求扣减该笔费用,不能计入罗某的损失。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中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应否在赔偿款中扣减,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在赔偿款中扣减。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故已经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的金额应该扣减。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在赔偿款中扣减。本案罗某要求赔偿医药费用,是基于胡某的侵权行为,罗某已从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侵权人对医疗费的赔偿责任的理由。
法官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故对于罗某的损失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赔偿罗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保险报销范围内。
其次,罗某虽然在医疗保险中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这是基于罗某本人投保了医疗保险,其作为受益人所得到的收益,胡某并没有代罗某支付保费,无权享有由此产生的报销费用利益,且受害人合同收益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罗某已从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医疗费,但并不能由此减轻侵权人胡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胡某仍须赔偿全部医疗费损失。至于侵权人面临追偿问题,追偿的前提是侵权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才享有追偿的权利,因此不存在重复承担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中罗某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不应在赔偿款中扣减。
作者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蒋荟法官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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