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医疗车辆 >> 医疗车辆类型 >> 正文 >> 正文

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当在交通事故赔偿款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2/5/31

基本案情

年2月3日,胡某驾驶摩托车与罗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发生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罗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99元,其中医保报销.08元。胡某主张要求扣减该笔费用,不能计入罗某的损失。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中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应否在赔偿款中扣减,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在赔偿款中扣减。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故已经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的金额应该扣减。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在赔偿款中扣减。本案罗某要求赔偿医药费用,是基于胡某的侵权行为,罗某已从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侵权人对医疗费的赔偿责任的理由。

法官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故对于罗某的损失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赔偿罗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保险报销范围内。

其次,罗某虽然在医疗保险中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这是基于罗某本人投保了医疗保险,其作为受益人所得到的收益,胡某并没有代罗某支付保费,无权享有由此产生的报销费用利益,且受害人合同收益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罗某已从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医疗费,但并不能由此减轻侵权人胡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胡某仍须赔偿全部医疗费损失。至于侵权人面临追偿问题,追偿的前提是侵权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才享有追偿的权利,因此不存在重复承担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中罗某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不应在赔偿款中扣减。

作者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蒋荟法官

 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核实后我们将删除!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

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多年来致力于解决各类法律关系复杂的高端商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涵盖海事海商、保险、公司股权、金融票据等重大复杂商业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追求商事诉讼服务精专化

Hello,伙伴们长按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