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今日起施行。市税务局提醒广大市民,纳税人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以一辆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价为10万元的某车型汽车为例(假定国家税务总局当期核定该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元):年6月30日(含)以前,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不含增值税价格×10%=÷1.13×10%=.56元,与最低计税价格*10%=相比最终车购税应纳税额为元;年7月1日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不含增值税价格×10%=/1.13×10%=.56元。
由于《车辆购置税法》取消了“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规定,上述车辆实际应纳税额为.56元,相较于之前,应纳税额减少了.44元。
此外,
除《车辆购置税法》明确的
五项优惠政策外,
目前还有以下一些
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项目。
一是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二是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购买指定型号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三是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
四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
五是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均属于免征车辆购置税范围。
第六、七项是指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同时,《车辆购置税法》新增退税条款,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税款。
全媒体记者朱俊俊
通讯员包黄佳
责任小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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