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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车辆购置税新政二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3/5/23

1

年7月1日,新的车辆购置税法正式施行,对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请问农用运输车还需要缴纳车购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现行国标已将“农用运输车”并入“汽车”类别,因此“农业运输车”属于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

2

无轨电车现在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将原条例中属于“电车”的“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进行了重新归并,前者并入“汽车”,后者单独作为一类应税车辆。因此,“无轨电车”属于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

3

我公司购买的挖掘机和推土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1号)规定,自年7月1日起,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4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1号):“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5

我个人于6月28日购买了一辆排量为毫升的摩托车,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月1日后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十六、纳税人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在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因此,如果您在年7月1日前未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6

我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应当去哪里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

哪行情形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5号)的规定,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5.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8

已经享受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车辆,如果减免税条件消失,应当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四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1号):“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9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什么申报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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