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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造成损失,应该得到赔偿。被告应在本次事故中划分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年7月10日12时许,云先生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其车左前部将由北向南过马路时中途折返的儿童小飞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小飞受伤。经交警队调查后认定:1、云先生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避让行人、忽视行车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2、小飞是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没有监护人带领,过马路时中途折返未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肝挫伤;肺挫伤等,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9元。小飞家人与云先生协商赔偿未果。(文中人物为化名)案件处理光法洛阳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小飞家人的委托后,了解到小飞的家庭支付医疗费有经济压力。律师团队多处奔走,积极处理:申请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2元;联系云先生垫付医疗费.3元;争取到保险公司垫付元。缓解了小飞家庭的经济压力,使孩子伤情得到及时救治。下面结合本案为大家讲解两个问题:
一、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以下三种情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本案案涉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小飞是儿童,被车撞后伤情严重,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符合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情况。二、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小飞的各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云先生按责承担。云先生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且为机动车一方。主办律师王晶晶主张由云先生按80%的比例赔偿较为适宜。小飞是学龄前儿童,独自过马路无人带领,家长监护责任缺失,自负20%的责任。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小飞各项损失共计.3元;云先生按80%的比例赔偿小飞各项损失.1元;小飞偿还第三人垫付道路救助基金费用.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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