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省级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级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中乙类项目及血制品、吸氧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等有关政策,现将调整后的自付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二、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三、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7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四、血制品和吸氧费
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4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五、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层流洁净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6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其他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公务员、厅级干部、离休人员和因公致残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等参照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人员的床位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前提和基础,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政策
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关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和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加强政策宣传
省人社厅、省社保服务局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运用新闻媒介、服务窗口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参保人员充分熟悉熟知政策,引导合理预期,营造政策顺利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系统更新
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更新信息系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青人社厅发〔〕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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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新闻网
编辑: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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