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关于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响应级别的通告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经专家组研判,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4月11日零时起,海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调整为II级应急响应,同步调整管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1.严格落实“测温+扫‘嘉行码’(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严格守好各类“小门”。
2.全市范围内所有学校、幼儿园、托幼托育机构及线下培训机构暂时停课停学。
3.全市(不包括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生产企业、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复工复产。
4.除超市、药店、农贸市场等生活必需的服务类场所,其余经营性场所全部暂时关闭。各类景区暂停开放。
5.暂停各类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活动。“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一律不办,饭店、餐馆等不得堂食,仅供外卖。
6.从严控制各类会议,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不线下”、“谁举办谁负责”、“哪里举办哪里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参加人数,暂缓举办5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
7.加强对零售药店药物销售管理,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细菌等四大类药品。
8.严格管控高速出口,除保障生产、生活、防疫等重点物资运输外,暂停车辆进入;杭海城际铁路、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暂停营运。
9.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按照“三区”管理规定执行。
广大市民要增强防疫意识、遵守防疫规定、配合防疫管理,主动配合核酸“应检尽检”、主动接种新冠疫苗。要坚持做好个人防护,做到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保持间距,一旦出现发热、干咳、胸闷等不适症状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向所在的村(社区)、单位报告。
海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年4月10日
监制|俞吉俊主编|程喆曦审核|范良波姚飞悦编辑|褚晶君来源|海宁发布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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