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意见,特别是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了大量管用、实用、好用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按照贵州省政府“效能提升年”工作部署,为让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从税收、财政、金融、社保、就业、用能、土地、政务服务等八个方面,系统收集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发展的条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梳理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了政策咨询落实渠道,以期通过大力推广、广泛宣传,为企业纾难解困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
具体内容如下:
税费减免
1.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2.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韦霖-潘韬-
3.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韦霖-潘韬-
4.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韦霖-,潘韬-
5.自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6.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电影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潘韬-,卢薇-
7.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8.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向阳-
9.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
10.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向阳-
11.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年限可延长至10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
12.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
13.自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邓群芳-
14.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邓群芳-
15.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16.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韦霖-
17.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联系人:省财政厅杨珺-
18.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政策。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申报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可准予企业延期缴税;对于年1-4月申报进口的担保放行货物,海关最长可延期3个月向担保机构索赔。对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7号的要求,可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滞纳金期间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陈林-
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联系人:省财政厅戴朴-,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韦霖-
20.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王丹-7
21.对于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自年1月1日起,贵州省全面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黄娟-
2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在年9月30日前依申请予以退还;对企业购买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预付款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在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以海关统计进口额(人民币计价)给予进口额的15%的支持;对《贵州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进口商品,按种类、进口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联系人:省商务厅杨飞亮-
23.自年1月1日至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人此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联系人:省财政厅杨珺-
24.对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符合政策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对此期间按照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对此期间免税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按规定予以退还。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陈林-
25.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26.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财政支持
1.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联系人:省财政厅程妮佳-
2.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重点专项,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联系人:省科技厅张思磊-
3.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重点专项,支持一批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的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重点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及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作用突出的企业。
联系人:省科技厅尹健-
4.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万元预算资金,重点支持受损严重的旅行社、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商品企业等困难文旅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根据相关企业近年来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分级分类补助一批;年新增入统企业奖励一批;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奖励一批。
联系人:(1)旅游运输车队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祝文敏-。(2)旅行社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李强-。(3)星级饭店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陈旭-。(4)旅游商品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王云峰-。(5)乡村旅游客栈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王云峰-。(6)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丁朝君-。(7)年新增入统企业和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李昌林-。
5.对年签约落地或建成达产的康养度假、“旅游+”多产业融合发展、旅游装备制造、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等重大文化旅游投资项目,深入挖掘民族文化、红色文化、传统文化等文化内涵、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实现观光游向度假游转变的老旧景区,获得国家5A、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市、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牌子的地方和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或贴息,每个项目最多只能获取一次奖励。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廖哲辉-
6.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结转安排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文旅惠民政策。对推出惠民措施的精品旅游演艺单位以及各地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邹晓风-
7.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售门票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贵州酒旅融合配额奖售政策。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敖克模-
8.向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傅瑜-
9.安排促消费活动资金万元,开展“多彩贵州·暖心消费”活动,对积极参加活动的大型商场、餐饮酒店等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联系人:省商务厅王植-
10.安排不低于万元资金向各类云服务消费企业用户发放“云使用券”,支持企业上云用云。
联系人:省大数据局江永华-8683
11.鼓励消费者购买我省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前1万台每台车给予元购车消费补贴。
联系人:省商务厅王植-
12.对在合作汽车零售企业新购置和“以旧换新”,并在省内落籍的普通燃油乘用车,前2万台每台给予元加油抵扣券。
联系人:省商务厅王植-
13.公务用车6月底前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依法完成采购。
联系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龙江-
14.5G基站实现“县县通”,对每个5G基站建设给予元补贴,加快推动形成新的信息消费。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刘雨-
15.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外展的企业,所产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年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的企业认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提高40%的支持额度。对企业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海外仓销售贵州农产品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万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李君-
16.年6月30日前,对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等项目的贴息支持,加快政策兑现进度。对承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上限50万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周林-
17.对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产能实际发生的设备搬迁安装、生产线改造、厂房租赁装修物流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万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麻李林-
18.对年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工建设发生生产经营场地建设费(含环保设备)等费用给予30%的支持。
联系人:省商务厅苏莉淑-
19.对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申报,已完成市级立项和实施方案批复的坝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方案后省财政厅及时预拨奖补资金50%。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韦天鹏-罗嵩-
20.支持养殖企业开展禽肉、羊肉临时储备,按照4个月一周期,帮助养殖企业将压栏家禽、肉羊屠宰后租用冻库储备,所需储备费用由企业承担50%,省级财政整合资金补贴50%。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沈德林
21.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减免,4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联系人:省财政厅黎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王海波-
22.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前期已减免租金的基础上,年5-7月的房租减半收取。
联系人:省财政厅黎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王海波-
23.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容缺后补”。允许企业先行申报,同时书面盖章说明情况并承诺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完善所缺资料或验收等事项。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刘雨-
24.促进企业融资及项目资金支持。对计划在主办、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对其开展的大数据项目给予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倾斜扶持。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刘雨-
2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进出口产品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5%。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及原材料进出口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10%。对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跨境电商经营者包裹邮政寄递费,实行每个包裹优惠10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陈亮、杨飞亮-88555445-
26.给予外出务工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每人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年12月31日。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蒋骊-
27.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进出口产品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5%。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及原材料进出口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10%。对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跨境电商经营者包裹邮政寄递费,实行每个包裹优惠10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陈亮、杨飞亮-88555445-
28.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给予生活补助。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吴庆华-
29.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联系人:省财政厅潘琳-
30.帮助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联系人:省财政厅程妮佳-
31.给予交通费补贴。年2月底前,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专车、专列运送农民工外出务工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交通费补贴。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蒋骊-
32.提高现行补贴标准。对农民工、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30%,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50%。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吴庆华-
33.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帮助企业贷款贴息。
联系人:省国资委殷捷-
34.自年2月起至省科技厅公告停止执行前,从加强研发活动、加强应急公关、加快财政支持、便捷政务服务、强化金融支持、优化孵化服务、深化精准帮扶等八个方面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渡过难关。
联系人:省科技厅陈婷婷-雷彬-
35.加强一线人员专用护具研发,组织防护用具和装备研制等方面的应急科技公关。
联系人:省科技厅陈婷婷-
金融优惠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联系人:省财政厅程妮佳-
2.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耿嘉良-
3.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耿嘉良-
4.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王娴-
5.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雍岚-
6.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韩倩-
7.金融机构医院、医疗科研单位以及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够的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韩倩-
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韩倩-
9.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孙韬-
10.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吴凡-
1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缓收或减免利息,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年同期余额。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田恩泽-;贵州银保监局王娴-;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张小龙-
12.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9家全国性银行向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对其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张小龙-省财政厅程妮佳-
13.对年6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需要延期还款、续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田恩泽-;贵州银保监局王娴-;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张小龙-
14.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贷款利率低于1.6%。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申鹏-;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张小龙-
15.对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田恩泽-,省财政厅潘琳-
16.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省财政给予30%代偿资金。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田恩泽-,省财政厅潘琳-
1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低0.5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地方法人银行要明确自身定位,采取更大力度降费减利。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刘爽-
18.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王飞-
19.对国家级、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田恩泽-
20.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市场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申鹏-
21.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申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田恩泽-
22.对疫情影响个人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联系人:省财政厅程妮佳-
23.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农业担保机构)对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30%代偿补偿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联系人:省财政厅潘琳-
24.对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的保险加大支持力度。对疫情影响的农业产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产业的承保工作,争取尽快承保,确保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及时得到保险支持。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产业,保险机构要降低保险费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协助相关部门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理赔资金及时到位。
联系人:省财政厅潘琳-
25.做好疫情防控企业金融服务。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有困难的重点大数据项目贷款,积极帮助协调股权或债权融资,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刘雨-
26.使用省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一批重点康养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与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研究制定更多金融优惠政策,帮助文旅困难企业恢复生产。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董金昱-
27.做好“政银保企”对接服务。每月召开一次银行、保险机构和企业对接会,推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保尽保、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抓好咨询服务、项目推荐,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贵州绿色产业发展扶贫投资基金、“贵园信贷通”等金融支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拓宽外汇管理服务渠道,多种方式对我省重点涉外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一对一”服务。
联系人:省商务厅杨飞亮-
28.积极化解企业融资瓶颈。依托省设立的贷款代偿和补偿资金池,对重点外贸企业的银行融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无资产抵押担保服务。
联系人:省商务厅杨飞亮麻李林-、-
29.支持企业享受关税保证保险。对企业通过省外贸企业关税保证保险平台投保关税保证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给予全额支持。
联系人:省商务厅杨飞亮-
30.高效畅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远程开户、交易、咨询等优势,不断提高证券期货市场服务能力。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韩倩-
31.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药品生产类企业。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韩倩-
32.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筹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韩倩-
33.对申报的拟上市企业开展非现场辅导验收工作。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孙韬-
34.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运用证监会融资审批报备的“绿色通道”首发、再融资、债券发行和并购重组。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孙韬-
35.支持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企业向证监会申请延长股票、债券融资等相关许可的有效期,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时限。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披露定期报告延期安排。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孙韬-
36.稳妥化解因疫情产生的风险。支持公司债发行人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纾解短期的流动性困难。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孙韬-
37.对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颜寅-
38.自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48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