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青网
原标题:冤吗?厦门一司机没撞到人,却被要求担责,只因……
如果是你,你觉得冤吗?
你驾驶的车辆停在路上等红灯
有行人横穿马路被其他车辆撞倒
而你的车根本没碰到对方
却被判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案情回顾
某日晚上8时许
小金驾车行至厦门一处交叉路口时
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小琴发生碰撞
造成车辆损坏及小琴受伤
划重点
肇事时,小林驾驶的车辆在肇事路口人行横道线上停车等候信号灯。
之后
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过错认定:
小琴横过道路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小金驾车未确保安全谨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小林驾车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小琴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小金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林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
医院救治
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3万余元
伤情被评定为
一处八级伤残附加两处十级伤残
后续还需要复健治疗
虽然小金及保险公司先后总计垫付了6万元
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小琴一纸诉状将小金和小林
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小林
“法官,我真的很冤枉,我都没有碰到小琴,她受伤关我什么事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两辆肇事车辆驾驶员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但并非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应承担按份责任。
法院判决
A保险公司赔偿小琴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
B保险公司赔偿小琴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小林赔偿小琴各项经济损失3千余元。
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行人闯红灯、车辆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压占人行横道、车辆加速抢秒过路口等情形,这些行为分开看似乎均是“小违法”,但这些“小违法”发生在同一时刻时却造成了本案行人致残的“大事故”。
行人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系造成自身伤残的主要原因,交警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自担60%的民事责任。
等待信号灯压占人行横道的车辆系静止状态,肇事方或觉担责冤屈,但未遵守交规停车,妨碍了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同样系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在判定车辆事故责任时并不以静态动态进行区分认定,而系根据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进行判定,最终交警判定与动态抢秒通行车辆同样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车承担同等比例侵权责任。
并且因违规停车肇事方未在事故后积极赔偿,进入诉讼判赔金额高于抢秒通行撞人车辆,根据败诉比例还需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因此,行走、停车、行车均应树立安全意识及文明理念,万不可图一时之快心存侥幸违反交规,或将追悔莫及。倘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应积极救助赔偿受害方,争取协商化解纠纷,亦可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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