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东北新闻网」
辽沈晚报记者胡婷婷报道凡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符合急危重症含义的,或发生的疾病符合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且危及生命的,在沈阳市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其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为减轻参保人员在本市的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就医负担,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沈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通知指出,急危重症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危及生命或重要器官功能者,如不采取抢救治疗措施而难于缓解或有严重致残危险的某些综合征或疾病。
参保人员因患符合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及抢救标准的,经急救车、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留观未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直接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死亡者,其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上,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急救车上紧急救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救治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急救中心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救治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救治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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