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患者位某平年7月4医院,院方以高血压、冠心病收治入院,给予抗凝、稳定斑块、降压、改善心肌供血、减轻心脏负荷、抑制胃酸等治疗措施,并做了颅脑CT检查、胸部X射线检查。
年7月5日零时45分开始,患者开始出现心慌、胸闷、伴喘憋、疼痛、无效射痛等,并出现面色苍白、瞳孔扩大、晕厥、心率减慢等症状,被告给予“心三联”静脉注射、心肺复苏术治疗。年7月6日1时45分时,患者被院方车辆送往x市x医院抢救,当日2点40分左右到达x市x医院,经x市x医院确诊死
二、患方观点
患者入院时只是普通的老年病即高血压、心脏病,但经过院方的治疗后越发严重,直至很快死亡。原告认为,院方对患者入院收治不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护理不到位、用药不对症,患者出现危重症状后,被告救治不及时、处理不到位,导致位某平出现危重症状,并在3小时内死亡。
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保管及提供与本案有关的病案材料导致无法鉴定,该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且被告提供的部分病例资料前后矛盾,可以说明有伪造篡改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位某平死亡赔偿的责任比例按照80%计算。
三、医方观点
原告近亲属位某平死亡并未做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对位某平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原告无证据支持,故位某平死亡与被告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待定,原告所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案不能做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不在被告,被告已经将保管的位某平的全部病案提交鉴定机关,不存在拒不提供病案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典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导致不能鉴定的原因是原告对受害人位某平未进行尸检,造成死因不明。
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对位某平诊疗过程中已经尽到与诊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诊疗无过错。故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四、关于鉴定
该事件发生后,x市医学会于年7月13日收到医、患双方及x县卫健委共同签章的位某平医疗事故鉴定案委托书。
8月13日组织医、患双方对全部病历资料进行了质证,x市医学会采纳了患方的意见,即医方提交的原始病历存在明显的逻辑性错误和病程记录内容失实等问题,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不认可,决定终止位某平的医疗事故鉴定。
x县人民法院委托x省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其回函因鉴定资料无法补齐,退回该案。
五、关于伪造病历
位某平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被告车辆从家中接走,当日上午10时开始住院,但是病例第一页显示年7月4日上午8时被告x县x医院副主任医师有查房记录,可见被告病案材料是事后伪造的,
被告病历续页显示1时35医院前往xx医院,约2时40分许到达x医院并参与抢救工作,但x医院急救病历显示,急救车当日2点20分才到达x县x医院,并且xx医院门诊病历也显示年7月6日3点20分才到达,从该时间的逻辑错误中可以看出被告提供的病案材料时间冲突。
六、庭审意见
被告x县x医院违规上门动员、主医院住院治疗(有套取医保之嫌),在给原告近亲属位某平治疗过程中,违反基本诊疗规范,未进行冠心病基本检查(没有做心脏B超检查),在没有确定哪类冠心病的情况下,使用药物治疗,且提供不出完整的治疗病历资料。
因为被告拒绝提供病案材料导致无法鉴定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本院推定被告x县x医院在给位某平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原告近亲属位某平身患多种疾病,其本身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本院酌情被告x县x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医院赔偿原告欧阳某长、欧阳某玲、欧阳某1、欧某影、欧阳某2各项损失.35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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