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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拍案车辆内一氧化碳中毒等于自杀保险公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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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4日讯年1月,穆冰(化名)在车内中毒身亡,穆冰妻儿覃莉莉(化名)等向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报案申请理赔,然而该公司向覃莉莉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穆冰身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本次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覃莉莉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覃莉莉等三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万元。

事情还要从年说起。当年6月,穆冰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某财保公司投保综合意外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医疗(含社保外),保险金额5万元;附加猝死保险,保险责任为猝死责任,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自年6月25日至年6月24日,业务归属机构为被告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年1月15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接到报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对报案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确认事故现场停放的车辆内的死者为穆冰。现场勘验笔录载明,车窗完好且呈闭合状,在车辆副驾驶座位后地面可见一银色烧烤盘,烧烤盘内可见灰白色碳丸。年1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三教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同日,穆冰尸体火化。之后,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穆冰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检出一氧化碳,其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65.5%。

随后,原告覃莉莉向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之后,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向覃莉莉出具《司法鉴定通知书》,要求鉴定死亡直接原因。年2月,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向覃莉莉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穆冰身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本次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歉难赔付。

被告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主张,保险调查人员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参加穆冰案现场勘验检查的民警的对话录音显示,“他是个自杀”。原告覃莉莉等穆冰亲属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穆冰案现场勘验民警出庭作证。民警陈述,记不清是否说过对话录音中的“他是个自杀”这句话:“从我们法医对外的表述来说,不以是否自杀来定性案件,我们根据是否是刑事案件进行解答,即非刑事案件。是否自杀法医一个人说了不算,还涉及走访调查,一个人主观的东西法医也没有办法猜测,只能说是否是刑事案件。作为法医,我没有办法判断穆冰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焚炭还是车辆故障导致车辆自身排放,因为封闭空间内都能形成这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另查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结果评价为,一氧化碳中毒者,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应大于15%。《高级法医学》载明,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大于50%时即可致死。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万元应否赔付。综合意外险保险单上加盖的虽是某财保公司的保单专用章,但显示的业务归属机构为山东分公司,且拒赔通知书亦系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因此保险人应为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故穆冰系与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穆冰案的卷宗材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高级法医学》中关于一氧化碳中毒者或致死者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论述,以及公安部门现场勘验人员的陈述,可以证实穆冰的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重庆市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并未认定穆冰系自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部门对覃莉莉的询问笔录,以及保险调查报告中的相关走访内容亦证实,穆冰夫妻感情较好,没有家庭纠纷,没有轻生的意象。公安部门现场勘查人员证人证言亦证实,自杀系主观的原因,法医没有办法猜测。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交的保险调查报告,以及车辆副驾驶座位后烧烤盘内的灰白色碳丸,均不足以证实穆冰身故系在车内焚炭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故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据此主张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证据不足。鉴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穆冰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而穆冰是否系自杀非死因鉴定所能认定,故被告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指定鉴定机构对穆冰死因进行鉴定的申请无必要,法院不予准许。原告覃莉莉在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勘验完毕并出具死亡证明后,向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并不导致事故性质无法确定,不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所述,穆冰的非正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畴,某财保公司山东分公司依约应予支付保险金万元。依照我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覃莉莉等三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闪电新闻记者曹宁通讯员王继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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