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什么条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第二条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失控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失控发票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次年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是否需要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规定:“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补缴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已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规定:“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此行填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季度预缴时不作调整。
七.软件企业租赁云服务器用于研发活动,对应的租赁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
2.直接投入费用。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因此,软件企业租赁云服务器用于研发活动。对应的租赁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八.农民合作社销售自养的蜜蜂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动物类
……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因此,农民合作社销售自养的蜜蜂可以免征增值税。
九.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否有延续?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规定:“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因此,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十.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2号)规定:“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年1月l日至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一.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能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十二.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的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如何提交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的规定:“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的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提交资料。
十三.纳税人利用丰巢快递柜提供寄存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纳税人利用丰巢快递柜提供寄存服务,应按照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利用公交车上的车载小电视上投放广告取得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纳税人利用公交车上的车载小电视上投放广告取得收入,应按照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纳税人在分立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政策对被分立企业是否存续有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上述政策对被分立企业是否存续没有要求。
十六.符合什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的规定:“一、自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因此,自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十七.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明的旅客身份信息是否必须包括旅客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中注明了旅客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已领用金税盘,现在是否可以换领税务Ukey?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规定:“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已领用金税盘,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
十九.失控发票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填写附表二哪一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因此,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十.纳税人购买免征车辆购置税车型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但税务机关无法查询到免税标识,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号)规定:“五、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因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应按上述文件规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由工信部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再依据工信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如系统中查无相应标识,纳税人可暂时申请临时牌照,待系统更新免税清册后再办理免税手续。
二十一.纳税人购买半挂牵引车,前半部分为牵引车头,后半部分为挂车,应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69号)规定:“一、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6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因此,纳税人购买半挂牵引车,如挂车部分是单独出具合格证并附带减税标识的,挂车可以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如车头与挂车是合并出具合格证的,应全额征收车辆购置税。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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