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2月2日上午,患者罗某军在家中觉得头晕、出冷汗1小时、昏迷10分钟,原告黄某娣立刻拨打急救中心求救,接通x医院,电话要求报告罗某军当前地点、基本病状,尔后回复:“无车辆可安排,要患者家属自己打电话给x医院”。
罗某军家属自行安排私家车送患者于当天10时50分到达被告x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当天11时38分转入ICU住院治疗,经x医院医护人员的抢救无效,于当天13时24分死亡。死亡诊断:1、心跳骤停;2、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可能大性,心源性休克;3、未排除脑血管意外。
受害者家属认为:急救中心没有及时派车,导致罗某军延迟一个多小时才送至x医院,被告x医院的医护人员当受害人本人清醒地告诉医生:心脏病史等相关情况后,并没有针对受害人的病史和病情(急性心梗)进行及时抢救,而是要求受害人做一些没有必要的入院检查及化验。
直到一个多小时以后,受害人的病情危急时,才将受害人送入ICU进行抢救,x医院医护人员的疏忽,错过了受害人罗某军心梗病的最佳抢救时间,造成受害人罗某军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患方观点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在本次接线中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让罗某军家属自行拨打x医院急救电话,是错误的。最终导致罗某军因延误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x医院工作站存在重大过错。
三、医方观点
本院对受害人罗某军的急诊科医疗行为符合规范;ICU抢救及时、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入院后,签署了ICU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护理操作知情同意书、尸体解剖知情告知书,答辩人已充分和家属沟通,告知了相关医疗风险、护理情况以及尸体解剖的相关问题。患者的死亡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患者发病后病情进展快,虽经急诊和ICU全力抢救,患者还是在到院后短短2个半小时死亡,虽感遗憾但确非医疗行为过错所致。
关于工作站的事宜,工作站不属我院的分支机构,行政上不属我院领导,工作站和答辩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由于我市急救中心尚在建设中,工作站暂挂靠我院,我院的急救资源、救护车由工作站负责调配,至于如何调配与我院是没有直接关联的。从原告的的起诉状来反映,工作站已充分和家属沟通告知,工作站并未存××违规情况。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医院在给被鉴定人罗某军首诊时存在如下欠缺:没有及时明确诊断、早期处理不妥,在患者危重时让其短暂脱离抢救措施等;2、被鉴定人罗某军所患疾病严重,复杂是死亡的根本原因,但不排除医方医疗欠缺对被鉴定人病情进展产生影响;3、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五、庭审意见
损失核定合计.67元。参考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x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承担10%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应付清赔偿款人民币.87元给原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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