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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它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章中这10个法条的基础,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至少要有一方是机动车,且至少是该一机动车方给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一机动车方要承担相应的有责或无责赔偿责任,但不包括非机动车、行人方给该一机动车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驾驶人、交强险公司、商业险公司以及转让人、受让人、雇主、单位、被帮工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盗抢人、被挂靠人、监护人、试乘服务提供者、车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甚至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机动车驾驶人、车主。
“责任”的判断,应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既包括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多方机动车参与并相互造成损害时,各机动车相互之间,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因为,在有多方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中,多个无责方机动车的交强险不互相赔偿。
当车辆不能被认定为机动车时,如交管部门目前给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超标两轮电动车悬挂临时号牌的,在牌照有效期间内,不宜将其认定为机动车,不能适用该条规则。当其他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如果当地交管部门不给登记上牌且交强险公司不给买交强险的,也不能适用该条规则。
(三)关于“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木林以为,在理解时,应该从以下几点把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98条规定了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要扣车并给予惩罚性罚款的规则。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司法实践中,通说的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的机动车驾驶人,一般不能转化为本车交强险赔付的对象;而其他乘车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本车交强险赔付的对象。被保险人在车外,被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车撞伤的,可以成为本车交强险的赔付对象。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版)》第6条中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版)》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扶奍人的生活费要赔,只是将其计算在死亡或伤残赔偿项目下。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规则,主要依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年修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版)》、《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有关法条,《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中与交强险有关的法条等,且只在交强险项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责任范围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的赔偿规则,在有责(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时承担的赔偿责任一样)、无责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
关于交强险的赔偿,举个例子,如,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双方事故中,非机动车方受害人在人身方面的全部损失为万元(死亡伤残费用合计80万元、医疗费用合计18万元、财产损失费用合计2万元)。当法院认定机动车方有责(包括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时,交强险先行赔偿的数是:在总损失的万元内,在死亡伤残费用下赔18万元、在医疗费用下赔1万8千元、在财产损失费用下赔2千元。当法院认定机动车方无责时,交强险先行赔偿的数额是:在总损失的万元内,在死亡伤残费用下赔1万8千元、在医疗费用下赔1千8百元、在财产损失费用下赔1百元。其余剩下的数额,才考虑商业保险和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数额。
若有兴趣,敬请期待木林编著的《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条解读之⑦:第条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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