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刘一诺通讯员张玲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诉至法院,侵权一方根据生效判决赔付对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系列损失,受害一方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内死亡的,又向侵权人主张后续治疗费,侵权人以赔付的护理费超出实际发生的数额为由拒绝赔付后续治疗费,能否成立?近日,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年10月,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刘某某及乘坐车辆的刘某某母亲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顾某某于年10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法院作出判决后顾某某上诉,经过二审终审,王某某赔偿顾某某包括五年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并履行完毕。
顾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并致精神障碍且评定为六级伤残,年10月至年3月期间,顾某某为治疗脑外伤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2元,后于年3月19日去世。顾某某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认可顾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全部由顾某某女儿刘某某支付且不再主张该部分医疗费。王某某认为其已经赔偿了顾某某五年的护理费,顾某某在法院判决的五年护理期限内死亡,王某某赔付的数额超出顾某某实际支出,该部分赔偿虽不要求返还,但刘某某不应再要求王某某赔偿顾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刘某某认为,后续治疗费是顾某某生前实际支出的费用,也是法定的赔偿项目,应当由侵权人王某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本案中,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对顾某某的损失应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顾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并致精神障碍且评定为六级伤残,其为治疗脑医院就诊确系必要治疗,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有权向侵权人主张。
因顾某某于年3月19日去世,刘某某作为顾某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后续医疗费实际支付者,在顾某某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意由刘某某主张该部分费用的前提下,刘某某要求王某某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后续治疗费.31元(.62元×50%),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刘某某后续治疗费.31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并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害人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内死亡,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赔付后续治疗费,侵权人不能以已经赔付的护理费数额超出实际发生的数额为由拒绝赔付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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