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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号起,免税的车辆因转让不再免税的,

来源:医疗车辆 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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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1号起,免税的车辆因转让不再免税的,怎么交车辆购置税?

根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自年7月1日起施行。

2、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企业如果亏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所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固定期限只能是按季度申报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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